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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业的风险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5 00:01:31 人浏览

导读:

信托在很长时间以来一直被认为是无风险的投资品种,不过随着近几年陆续出现的信托违约个案,如中信古冶项目,光大的黄河15号、黄河17号,信托产品的风险性也表现了出来。不过,信托产品的违约仍然是个例,不...

  信托在很长时间以来一直被认为是无风险的投资品种,不过随着近几年陆续出现的信托违约个案,如中信古冶项目,光大的黄河15号、黄河17号,信托产品的风险性也表现了出来。不过,信托产品的违约仍然是个例,不会出现明显的扩散现象。信托产品仍然是较好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截至2015年末,信托业的风险项目个数为464个,资产规模为973亿元,比第3季度末的1083亿元减少110亿元,环比下降10.16%。对应 16.30万亿元的信托资产规模,不良率为0.6%,比3季度末的0.69%略有下降。随着信托业资本实力的扩充和信托保障基金的实施,信托行业整体风险可控,尚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

  列举这些不是想王婆卖瓜,说信托多么安全可靠啦。只是想说明信托作为仅次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固定收益产品虽然也是具有风险的,并因而具有了与前两者完全无法等同的收益(2016年3月10号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利率为4%),但其风险和收益目前是不玩全匹配的,其无风险收益率显著高于市场水平,其中的原因最大就是刚性兑付的承诺。有人说刚性兑付是啥?简单来说就是对于信托到期无法兑付且无人接盘时,信托公司的资产或股权将在监管部门主导下进行处置,所得款项将用来优先保障投资人的兑付(好像并不简单)。但是刚性兑付兜底并不意味着按时兑付,还会面临着变现净资产或者处置抵押品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出现延期兑付。

  信托行业的风险十分特别,来自于诸多方面:

  一、经济风险,经济形势下行,项目盈利能力较差导致业务亏损带来的风险,但是充足的风控措施下,是鲜见的,而且目前尚有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作为最后的兜底,可以覆盖。综上,此风险属于正常市场风险,性平和,名为投资者承担,是为信托公司承担;

  二、操作风险,部分项目的受托人尽职调查不充分。如有未尽到受托人职责问题的,信托公司该当就相应部分的失职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这一部分的风险是投资者无需承担的,应该受到法律追溯和监管的。

  三、管理风险、诈骗风险,是指信托管理人也即受托人管理不善,或者“跑路”的风险,这基本上是要由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政治风险或者政策风险。不得不说,这还真是碰到妖蛾子了。两年多前自以为不会有其他家信托公司遇到这种妖蛾子风险(信托合同上都没法提示)。想当年14年时候,才两年,这么多大公司在山西这个聚宝盆里栽了。自从13年以来的反腐,是一张巨大的网。政策风险就也难以预料,某日突然煤改电改或者去产能过剩就会使得一些小公司面临经营性困难,因而影响项目的预期收益。(以上部分来自知乎南区熊猫回答)

  四、这里要注意的一类信托产品是所谓“通道类信托“。所谓”通道业务“指的是信托公司只扮演代理牌照的角色,实际上是银行为实体企业设计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当然银行也是代理销售者,因为这个信托产生过程实质上就是这家实体企业找银行办理贷款因额度紧张被劝说采取信托形式筹资。

  一位信托公司的人士表示,银信合作项目中,“谁是通道”这个问题很模糊。一般情况,若信托公司拿着项目自荐的话,银行会严格把关,只有非常优质的项目才能通过。“大多数银行愿意代销的项目,其实都是银行自己的项目,但由于项目资质或银行自身额度问题不能放款,就会将项目推荐给信托公司,包装成信托项目后再由银行销售,这种情况下银行代销的项目批复会比较顺利。”

  过去曾经违约的两起著名信托案例,中信古冶项目和中诚“诚至金开1号”都是此类“通道业务”,所以建议投资者最好避开此类项目,在合同上确认最后是谁具有兜底责任。一位信托公司业务部门人士对记者称:“我们针对单一信托通道业务在合同中会特别提示:‘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风险缓释措施的选择等事宜’,为了节省净资本也为厘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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