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资应优先选择股权投资信托的创新金融模式
导读:
2003年以来,我国信托业年平均复合增长率达72.5%,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由于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基础设施信托投资更是面临着爆发式增长。但是,信托业虽然发展很快,但大多采取收益较低的信托贷款方式,股权投资信托占比不到1/3。归结原因,一方面,由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银行贷款对信托投资的挤出效应;另一方面,由于股权投资信托对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的复杂性导致其被大多地方融资平台所摒弃。
但自国发19号文出台后,股权投资信托可能成为转变下的融资平台的更佳选择。因此,如何更好利用股权投资信托资金,需要我们有所创新和发展。
地方融资平台应改变传统的投融资理念
19号文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未来规范发展提供了三条途径:充实融资平台资本金,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注入公益性资产,可以选择注入的只有财政拨款、储备土地等优质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民间资本。因此,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化运作,建立起既能有效执行地方城市建设决策,又能清晰政企关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就要求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实现自我的约束、权利的均衡以及分配的合理。
引进民间投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文件继国发13号文之后,又一次明确要求融资平台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民间资本的进入,就会促进地方融资平台从企业运行角度评估项目偿债风险,提高资金使用、项目运行的效率,建立清晰的项目盈利模式,明确政企关系。
19号文下发至今,中央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清理核实一直在加紧执行,现部分地方融资平台也已经进入了清理规范程序,其程度之严格和效率之高体现了中央此次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严肃态度和决心,同时也预示着地方融资平台应尽快改变传统的投融资理念,沿着上述三条途径尽快实现地方融资平台的做大、做实、做强。
引入股权投资信托有利地方融资平台嬗变
从以上对融资平台未来转变的分析可知,地方融资平台的清理规范并不是为了缩减银行对基础设施领域的贷款支持,而是为了改善地方政府与地方融资平台的抗风险机制并使银行更理性、更可靠的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贷款支持。在投资规模巨大的基础设施项目中,由于在资金规模、运作复杂性、经济性方面信托贷款相对于银行贷款的劣势,银行贷款对信托贷款的挤出效应并不会消失。而采用股权投资信托的方式不但可以避开与银行贷款的竞争,还可以更好地促进地方融资平台向资本充实、股权多元、运作规范方向转变,并进一步提高地方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能力,其原因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促进地方融资平台做大。地方融资平台要提高其向银行贷款的能力,首要条件便是有充足的资本金。在19号文严格规定了可作为资本金注入资产的类别后,地方融资平台的资本金充实工作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利用股权投资信托资金进入地方融资平台可以有效扩大其资本金规模,完成做大融资平台的第一步。
二是促进地方融资平台做实。股权投资信托资金进入融资平台的前提是其必须有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同时,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将会进一步明确“政企关系”,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商业化运作的开展。
三促进地方融资平台做强。股权投资信托资金进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意味着信托公司对融资平台控制权或监督权的存在,在合理地定位信托公司的控制权或监督权之后,充分利用信托公司专业的投资能力可以为融资平台公司在资金运作、项目咨询、项目评估、项目决策等各方面提供有效的支持。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看,由于基础设施投资的低风险,稳定回报以及股权相应的控制力,在后19号文时代规范的融资平台环境下,相比较信托贷款,股权投资信托的吸引力更为明显。因此,后19号文时代,加大股权投资信托的应用不仅可以促进地方融资平台的逐渐规范化,还可以形成与银行贷款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目前,我国主要的信托法律法规是“一法两规”和银监会的监管指引。由于信托业在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尚未有专门针对股权投资信托的法规或操作指引,也没有针对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信托资金的政策,股权投资信托资金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仍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因此,运作时,应尽可能地规范项目运作,降低合作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得股权投资信托能够真正起到促进投融资平台做大做实做强、促进城市开发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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