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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股权信托业务模式及其发展路径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9 21:14:01 人浏览

导读: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金融企业股权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金融企业股权信托是指持有金融企业股权的法人、以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依法持有的金融企业类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行为。金融企业股权信托属于财产信托。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直接对金融企业股权受益权设立的信托作为财产权信托以及投资金融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信托作为资金信托均不同于金融企业股权信托,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化,我国金融企业不仅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已经大踏步地进入商业化运作阶段,金融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条件业已成熟,金融企业作为在一国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特殊行业领域,金融企业股权信托在当前特定的国际国内经济背景和金融形势下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迄今尚未得到整个信托行业充分认识和重视但却是当前乃至未来信托业务创新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业务领域。

当前国际国内金融形势严峻,金融企业出现生存危机在一段时期内将较为普遍,金融企业之间的大并购时代正在酝酿和演绎,而金融企业股权信托,因基于信托这一独特的制度工具优势,能够成为信托公司在维护我国国家金融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最有价值的运作领域。研究金融企业股权信托的业务模式,一方面旨在厘清思路,奠定服务框架,以便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能够根据委托人的需要量身定做满足其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信托公司探求积极尝试这一业务领域的适应性业务发展路径,一直在金融市场缝隙中游走的信托公司也需要清晰自己应该以什么样的运作模式构建金融资源,避免被金融生态环境所淘汰。

(一)信托公司与金融企业股权

金融企业股权是信托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运用领域,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限定信托公司固有投资业务运作范围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由于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在自用固定资产以外的投资运作领域只在金融产品和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作为固有业务运作的重要领域,尤其是对于注册资本较大的信托公司而言,信托公司对于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并不陌生,以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3月底,共有24家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持有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额总计为26.67亿元,涉及银行近20家,集中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当地银行,从持股比例看,信托公司持有商业银行股权比例普遍不高,除平安信托持有平安银行73%的股份实现绝对控股外,其余持有比例均较低。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持有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乏案例,有绝对控股的,但更多是参股。根据中国银监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印发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的指引要求,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时,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逐笔向中国银监会报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投资于金融产品与金融机构的股权,有利于增强信托公司在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的话语权。通过资金信托计划方式参股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天津信托、平安信托、中信信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信托、交银信托等通过股权投资信托均有不同程度的尝试。金融企业股权信托作为财产信托,通常是以单一信托的方式设立,由于信托业务的私募性质,该类信托不易从公开披露的方式获得,但从一些金融企业股权受益权投资资金信托的运作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到金融企业股权信托的资产支持痕迹。
  
(二)金融企业股权信托的业务模式

金融企业股权信托从运作方式上具体的业务模式可大体分为四类:

(1)单纯股权代持方式:

由于金融企业的股东资格通常有特殊的规定,也由于市场存在匿名持股的需求,该种方式主要是替委托人解决股权持有人的问题。

(2)旨在同股不同权的运作方式:

该种运作方式又可分为以下两种:

A、集合股权以实现联合持股:

该种方式主要是通过集合多个委托人持有的金融企业股权设立财产信托,以集合后整体出现的金融企业股权信托提升原股权持有人的股权话语权或获得控股权,目的是通过金融企业股权信托使金融企业股权原持有人享有由此带来的股权溢价或相关权利。通过财产信托方式集合金融企业股权能够使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持有人以同样的股份享有更多的价值和权利优势。

B、集合股权进行股权利益的重新分配:

该种方式主要是通过集合多个委托人持有的金融企业股权设立财产信托,根据原各股权持有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重新约定股权收益分配标准,以实现仍是同样的持股,不同的持有人持有相同股权,收益却可以根据其欲承担风险不同而不同,可以按照各方约定的任何利益分配条件灵活地事先约定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和利益分配方式。

(3)资产流动运作方式:

资产流动运作方式即对受托管理的金融企业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受益权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运作方式。

通常为了解决受托管理的金融企业股权资产的流动性问题。信托公司对其受托管理的金融企业股权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部分权利的处分,即将信托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受益权以事先约定固定收益卖出股权受益权而后回购的方式对外出让,融通资金,这种方式的实质是资产的流动性设计。该种方式下委托人可以享有“原金融企业股权收益+融通资金运作受益-受益权卖出回购约定的给受益权受让人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

虽然2007年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严格地讲,此处所指的“不同信托财产”可以理解为不同的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之间不能交易,而以股权信托方式形成的信托财产和以资金信托方式形成的信托财产之间并没有相关的限制性约定,故第三种方式运作没有障碍。金融企业股权信托作为一种财产信托;购买金融企业股权信托受益权的资金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作为一种资金信托,两者对接,对于资金信托而言,以金融企业股权信托方式形成的财产信托作为对应的保证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权益的保障制度安排,对于财产信托而言,通过资金信托得以实现资产的流动,因而该种运作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

(4)重整信托方式

重整信托方式主要基于破产隔离的信托制度优势,是标准的信托本源业务运作方式,旨在金融企业拯救,是信托公司极具价值的业务领域。即金融企业股权持有人将处于危机之中或濒临破产的金融企业股权设立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公司可以基于信托财产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处置或融资重整,也可以另行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股权投资资金对金融企业股权信托财产项下的金融企业实施增资扩股的拯救。

目前第一、二、三种方式已经在我国信托公司的业务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运用。第四种方式尚未引起社会、信托公司和管理层的重视。

(三)金融企业股权信托各种运作模式的运作要点

信托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始于基础设施股权投资类的资金信托,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开展信托业务7年来,资金信托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资金信托业务方面的相关运作技术及风险控制措施也逐步成熟;金融企业股权信托作为财产信托业务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主要是由于中国信托制度不健全带来的诸如财产登记问题等业务拓展困境,至今这一困境只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得到突破。另一技术层面的原因是:金融企业股权信托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是一种转型业务,即金融企业股权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信托无论哪一种运作方式都需要信托公司实施主动管理,正因为金融企业股权信托是一种主动管理型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需要在技术、人才等业务能力升级之外,作为金融企业股权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必须真正履行股权管理职能,这种股权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身份行使认股权、配股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监督权等项权力;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一些衍生的股权管理和服务职能如帮助协调委托人之间或者委托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代理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与公司管理;向受益人支付取得的股权收益;根据受益人的意志转让其股权信托受益权等等。在金融企业股权信托各种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尤其需要关注以下一些运作要点:

(1)金融企业股权信托的委托人资格及信托财产资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是否是其所信托的金融企业股权的财产持有人或者财产受益人;信托财产是否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是否具有合法公开转让股权的资格等。

(2)受托金融企业股权质量判断: 金融企业股权质量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金融企业是否有良好的品牌和渠道优势;二是金融企业是否有好的赢利预期或未来市场发展潜力;三是能否有效管理;四是公司治理。

(3)合规审查:金融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政府监管最为细致的行业,信托公司在管理运用和处分金融企业股权信托财产时对自身管理行为和运作方式需要配备细致的合规审查,以规避受托人管理不当的信托责任风险。

(4)风险控制机制:对于股权项目,信托公司风险控制的通常做法是向股权企业若干重要岗位派驻人员;国外的通行做法还包括对项目公司管理层进行股权或期权激励以及对信托项目经理实行问责制、设立风险金以及给与项目股权或期权激励等。

(四)金融企业股权信托业务发展路径

金融控股公司是信托公司数年来梦寐以求的发展目标,而信托公司能否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实力;二是信托公司用信托资金投资入股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要靠自身的固有财产达到金融控股的目的很难实现。信托公司同时以自有财产和以信托财产对一家金融机构投资的问题,现行法律不仅没有明确禁止,反而根据《信托法》关于受托人可以为受益人而不得为惟一受益人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同时以自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对一家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成熟业务,一方面信托公司通过资金信托可以延伸到金融企业股权信托的资产流动运作方式;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为了创造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金融生态体系,构建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和业务协同网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是当前信托公司力求拓展的创新业务,信托公司通过有一定市场基础的资金信托业务实现信托资产由资金形态向股权形态的转化,从而积累股权信托管理的技术、技能和经验,当不具有金融企业股权持有资格的受益人在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信托终止未变现直接归属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设立股权信托,自然过渡到股权信托单纯代持运作方式;在上述两类资金信托发展的基础上,信托公司可以积极探索金融企业集合股权管理方式。重整信托方式融合了信托服务技术、资本运作技巧和资产重组购并技术,正是因为其较高的技术难度和复杂性,它也是金融股权信托各种运作方式中能够获取较高收益的运作方式,是金融企业股权信托的高级服务形态。

信托公司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探索专有业务领域,培养自己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核心能力,财产信托是资产管理领域中信托公司独享的依托信托制度优势的专有业务领域,是市场金融功能的补充,作为一种特殊领域的财产信托,金融企业股权信托业务通过多模式运作可以帮助信托公司培养和拓展专有特定资产管理的核心能力,结盟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协同力量,构建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且有利于整个金融生态健康的良性金融生态。但是我们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金融企业股权信托业务作为一种主动性管理的转型业务,需要技术、技能的积累,业务发展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发展路径,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技术突进而可能产生的运作风险。

在四种运作方式之中,第二、三种方式具有广阔的业务拓展空间,尤其是在金融购并大潮即将到来的当前特定时期。信托公司只有在上述业务发展技术充分积累的基础上,才能尝试极具挑战的主动管理的重整信托方式--金融企业的危机拯救。

(五)重整信托----能够在维护我国国家金融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信托

国际上,信托公司通常在金融危机时作为SPV实现金融资产的破产隔离、处置和拯救。我国一直以来政府对金融企业存在着过度救助,自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为救助金融机构总共花了5万亿多人民币,包括补充资本金、金融企业破产清算和处置费用等,只不过近年来伴随着金融机构改革,政府救助从靠财政转移到靠中央银行。中央银行通过发债贷款救助危机中的金融企业,使得中央银行成为了中国金融体系风险成本的最后买单人。国家迫于社会稳定的压力救助金融企业,在救助过程中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必然扭曲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对金融稳定构成了隐患。在国有企业重组中,股权托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目前国家对于濒临破产的金融企业,采取的处置方式大都是政府主导的股权托管处置的方式,并非市场化的处置方式,对于一些由于一时流动性危机引发的金融企业出现的危机,政府主导的托管处置通常的目的是化解由此带来的金融动荡,而不是金融企业股权价值的保值增值。与股权信托方式相比,股权托管虽然有无须进行变更登记的优势,但是也具有相当的风险,因为通常股权托管的主要目的是规避股份转让的复杂流程,但是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却使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委托人往往把股权的全部权利,包括财产权利与管理权利全部进行委托,而且一般都是由受托人按其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根据《民法》以及《合同法》对于委托代理的规定,受托人的行为结果由委托人承担。这样一来就导致双方的权责义务并不对称,即使双方之间对于责任承担有另行约定,这种约定也一般只被认定为在委托双方之间有效,对于第三方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受托人在托管过程中对第三方承担了责任,那么委托双方有约定第三方仍可以向委托人追究责任。委托人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凭与受托方之间的协议向受托方追偿。因此,股权托管对于委托人存在着难以约束,又要承担责任的风险。从金融企业股权保值增值角度看,股权信托是更为合适的选择,而且只有市场化的重整信托可以实现金融企业拯救,保证金融企业股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而通过对金融企业的拯救,也能够以市场的方式救助濒临绝境的金融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化解可能由此带来的金融动荡,因此,金融企业股权信托的重整信托方式是金融企业危机的市场化处置方式,也可以成为一种市场化救助方式,不仅可以实现破产隔离,还可以实现企业重整,通过金融企业的运营复苏化解金融危机可能给社会所带来的动荡,能够在维护我国国家金融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AD】——全国信托培训报名咨询热线:(010)64336037;(010)64363798;邮箱trustlaws@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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