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设立和遗产规划
导读:
一般人均避谈身后之事,但是如果生活在美国,辛辛苦苦的工作了一辈子,对于财产却从不作规划,到了那天必须走的时候,可能有大部的遗产需缴给政府,而不是留给亲爱的人,或是让你的子女们对簿公堂,伤害了手足之情,这本是为人父母所不愿见到的事情。另方面,有些父母很早便将财产转移给子女,落得老年时只好靠政府的救济,或是看子女的脸色过日子,而无法惬意地享受晚年。
在过去十多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台美或华美人设立信託(Trust)。通常第一代移民在累积了相当的财富后,也都了解到设立信託的重要性。尤其在去年九一一恐怖事件发生后,让人对自己的后事不得不儘早做準备或交待。
遗产的规划主要是将累积的财产,在享用之余后,能在将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或受益人时,避免缴太多税金。而目前很流行的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只是遗产规划的一部分,另外如不可撒销人寿保险信託(Irrevocable Insurance Trust)也是被广泛的应用着。整个遗产规划将因个人财务状况而配合不同的工具使用,以达到最佳的财产转移及省税效果。
设立信託最大的好处是避免法院认証(Probate)。如果死后只有遗嘱,所有的财产都需要经过法院认証,财产总值超过 十万元或房地屋总价值超过二万元时需要完全的认证手续,财产才可以转移。在加州平均的认证时间约20个月,认证的费用可能高达财产总值的8%,而且价值不是以净值来计算。比如房地产价值一百万元,贷款六十万元,是以一百万元计算,而非以净值四十万元计算。
设立信託可以充分利用免税额,以节省遗产税。尤其对只拥有绿卡的非公民或是外国人来讲,设立信託尤为重要。因为外国人的免税额只有$60,000,在美国拥有财产或不动产的外国人,必需考虑设立正确的信託,否则届时一半以上的财产都必须缴交美国政府了。另外非公民在配偶转移方面也与公民的无限转移有所不同,在设立信託时都必须将此一併考虑。
设立信託时,也可以规定受益人在达到一定年纪时,才可以动用遗留的财产,否则年纪太轻时,就继承了大笔遗产,恐遭诱拐,而散尽家产。
我们通常也建议替子女设立信託。主要的理由是:加州是共有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从父母继承来的财产及婚前的财产均能够放在信託裡,以免将来不幸离婚时,这些财产被对方瓜分了一半,因为现代年轻人的婚姻实在不牢靠,父母总不希望看到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到了子女手裡,莫名其妙地被他人瓜分了一半。
至于需要设立那种形态的信託,应考量每个人的财务、税务情形,而来作整体规划,而非以遍概全,当然设立信託后,也有部份的不方便处,这也是事先必需瞭解的。但是应否设立一个生前信託及做整体的财务规划,可以说是最基本的,也是每个人都应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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