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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于传播媒体从事证券投资分析活动自行审核与申报作业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9 11:56:3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中信顾字第0940002262号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226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十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信顾字第094000226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226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十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108525号函修正后准予核定

一、本作业程序依据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94年1月24日金管证四字第0940000437号函订定。

二、为保障投资人权益,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发展,投顾事业于传播媒体从事证券投资分析活动,应指定专责主管人员审查督导活动之进行,以确保其内容无违反法令、公会自律规范及其它不当之情事。前项专责主管人员并不可由受审核节目之主持人或发言人担任。

三、投顾事业于传播媒体从事证券投资分析活动,应由制播或企划人员于播送前将各节目依播映时序登记于自行审核执行登记簿(附表一)、并由专责主管人员依据节目内容之性质及是否具有实时性,分别依第四点及第五点之程序,确实检视检听后,逐案作成检讨或审核报告。

四、受访节目或自行制播之实时性证券投资分析活动,

(一)专责主管人员应于节目播送后五个营业日内确实检视检听节目录像(音)带,作成检讨报告(附表二);如发现有缺失事项,应督导受访人员或制播人员确实检讨改善,并将缺失改善措施填写于检讨报告。

(二)于受访节目情形,节目录像(音)带应由受访人所属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向媒体索取或自行录制。

(三)投顾事业应于节目播送后十个营业日内将各节目录像(音)内容储存于光盘片,并同前项书面检讨报告汇送本公会。

五、自行制播之非实时性证券投资分析活动,

(一)专责主管人员应于节目播送前,先行检视检听并作成审核报告(附表三);如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情事,应督导制播人员确实改善后,始能播出。

(二)投顾事业应逐案将该活动录像(音)内容光盘片或文字稿等资料,并同审核报告,于节目播送五个营业日前送达本公会备查。

(三)节目经本公会准予备查或依本公会之缺失通知具体改善后方得播送。

六、投顾事业依本作业程序制作之自行审核执行登记簿,应按月汇整,并同依第四点作成之检讨报告或第五点作成之审核报告影本装订存查,并至少保存三年。

七、本作业程序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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