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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昌力、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9 11:14:1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证监会发布文号: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自1997年起,中国证监会对余昌力1997年4月至5月间操纵“河北威远”股价、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简称粤投深圳)上海证券营业部为他人提供透支等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余昌力、粤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自1997年起,中国证监会对余昌力1997年4月至5月间操纵“河北威远”股价、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简称粤投深圳)上海证券营业部为他人提供透支等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余昌力、粤投深圳上海证券营业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余昌力的违规行为
  1.操纵“河北威远”股票市场价格
  经查实,余昌力(又名余利),1997年4月17日至5月16日间,利用其在粤投深圳深圳营业部和上海营业部等处开立并控制的多个个人帐户,集中资金达2200万元,采取多头开户、分仓、连续大量买人(先后共买入“河北威远”股票约400万股)、对敲等手段操纵该股票的价格。其中,1997年4月24日,买入约89万股,卖出20万股,合计109万股,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14%,当日股价从10.86元升至11.60元,涨幅6.8%;1997年4月25日,多次采用对敲方式,买人约98万股,卖出约50万股,总计148万股,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8.5%,当日股价从11.60元升至12.68元,涨幅9.3%,并一度升至涨停板。通过上述操纵行为,余昌力共获利829.89万元。
  余昌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规定,构成《禁止欺诈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述“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
  2.违反证券法规,超比例持股
  至1997年5月19日,余昌力所控制的A178546487帐户,所持“河北威远”股票已达381724股,占“河北威远”总股本的5.057‰,超过法定最高个人持股比例。其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粤投深圳上海证券营业部为客户透支炒股
  粤投深圳上海证券营业部于1997年5月8日为余昌力透支2085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炒作“河北威远”股票。粤投深圳上海证券营业部的行为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股票条例》、《禁止欺诈办法》、《证券市场禁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1.没收余昌力操纵“河北威远”股票非法所得829.89万元,并罚款40万元。
  2.责令余昌力将其超比例持有的381724股“河北威远”股票,在两个月内全部卖出,如有盈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3.认定余昌力为证券市场禁人者,3年以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4.对粤投深圳上海证券营业部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
  5.责成粤投深圳对其上海证券营业部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整顿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余昌力及粤投深圳上海证券营业部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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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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