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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人员登录作业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9 10:40:0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中信顾字第0940000986号第1条本作业办法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四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以下简称「申报公司」)负责人、总经理、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信顾字第0940000986号

第1条 本作业办法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四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九条 及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 (以下简称「申报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到职、变更、注销、撤销登录及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申报作业,悉依本作业办法规定办理。兼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或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信托业及兼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之证券经纪商或期货经纪商,其执行该兼营项目专责部门之部门主管或经理人与业务人员,准用本作业办法之规定。

第3条 申报公司如有下列情事,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向本公会申报:

一、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之到职、变更或异动。

二、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之到职、变更或异动。

三、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之持股变动。

第4条 本规则所称业务人员,指为申报公司从事下列业务之人员:

一、对有价证券、证券相关商品或其它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金管会」) 核准项目之投资或交易有关事项,提供分析意见或推介建议。

二、从事证券投资分析活动、讲授或出版。

三、办理全权委托投资有关业务之研究分析、投资决策或买卖执行。

四、内部稽核。

五、主办会计。

六、对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或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为推广、招揽或协助办理。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业务人员不得少于五人,业务人员总人数不足十人者,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5条 申报公司之主管人员及业务人员,依其职务之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区分如下:

┌──┬───────┬──────────┬────────┐
  │人员│登 录 职 称│业    务    适│说      明│
  │种类│       │用    范    围│        │
  ├──┼───────┼──────────┼────────┤
  │主管│总经理    │申报公司之总经理  │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人员│       │          │法第七条所列资格│
  │  │       │          │之一者。    │
  │  ├───────┼──────────┼────────┤
  │  │部门主管   │1.投资研究、财务会计│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 及内部稽核等部门之│法第七条所列资格│
  │  │       │ 主管。      │之一者。    │
  │  │       │2.全权委托投资部门主│        │
  │  │       │ 管。       │        │
  │  ├───────┼──────────┼────────┤
  │  │分支机构经理人│申报公司分支机构之负│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责人        │法第七条所列资格│
  │  │       │          │之一者。    │
  ├──┼─┬─────┼──────────┼────────┤
  │业务│业│一般顾问业│1.对有价证券、证券相│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人员│务│务    │ 关商品或其它经金管│法第八条所列资格│
  │  │员│     │ 会核准项目之投资或│之一者。    │
  │  │ │     │ 交易有关事项,提供│        │
  │  │ │     │ 分析意见或推介建议│        │
  │  │ │     │ 。        │        │
  │  │ │     │2.从事证券投资分析活│        │
  │  │ │     │ 动、讲授或出版。 │        │
  │  │ ├─────┼──────────┼────────┤
  │  │ │全权委托投│办理全权委托投资有关│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资经理人 │业务之投资决策   │法第八条所列资格│
  │  │ │     │          │之一者     │
  │  │ ├─────┼──────────┼────────┤
  │  │ │全权委托投│办理全权委托投资有关│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资之研究分│业务之研究分析   │法第八条所列资格│
  │  │ │析    │          │之一者     │
  │  │ │     │          │        │
  │  │ ├─────┼──────────┼────────┤
  │  │ │全权委托投│办理全权委托投资有关│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资之买卖执│业务之买卖执行   │法第八条所列资格│
  │  │ │行    │          │之一者     │
  │  │ │     │          │        │
  │  │ ├─────┼──────────┼────────┤
  │  │ │内部稽核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系指具备本作业办│
  │  │ │     │之财务及业务并做稽核│法第八条所列资格│
  │  │ │     │报告。       │之一者     │
  │  ├─┴─────┼──────────┼────────┤
  │  │主办会计   │公司会计事务之主要负│系指依商业会计法│
  │  │       │责人。       │第五条规定任免者│
  │  │       │          │。       │
  │  ├───────┼──────────┼────────┤
  │  │助理业务员  │对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或│        │
  │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为│        │
  │  │       │推广、招揽或协助办理│        │
  └──┴───────┴──────────┴────────┘

第6条 本作业办法所称登录作业系指下列各项作业:

一、到职登录:初次任职时,应为到职登录。

二、变更登录:更改姓名、变更登录职称、登录资格、担任工作及服务部门等,应为变更登录。

三、停职登录:经金管会命令停止执行业务等情事,应为停职登录;经金管会命令停止执行业务者,由本公会径为停职登录,并于停止执行业务期限届满自动复职。

四、注销登录:死亡、改选、改派、解雇、解任、辞职、资遣、退休等情事,应为注销登录。

五、撤销登录:经金管会依法命令解除其职务,或有本作业办法第十条所列之情事者,应为撤销登录。

第7条 申报公司之总经理、部门主管及分支机构经理人,应由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担任之:

一、符合本规则第四条所定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二、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具专业投资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五年以上,成绩优良。

三、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具证券、期货、金融、保险行政或管理工作经验四年以上,曾担任荐任八职等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

四、有其它学经历足资证明其具备证券金融专业知识、经营经验及领导能力,可健全有效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业务。

本规则发布前,已担任第一项职务者,得于原职务或任期内续任之,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第一项人员于本规则发布后升任或充任者,应具备或符合第一项所订资格条件;不符者,解任之。

第8条 申报登录为本作业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依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取得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者。

二、经本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事业之业务员资格测验合格,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或期货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者。

三、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原证券主管机关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证券或期货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四、曾担任国内、外基金经理人工作经验一年以上者。

五、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大学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担任证券、期货机构或信托业之业务人员三年以上。

申报公司于各种传播媒体从事证券投资分析之人员,应具备前项第一款之资格条件。

本规则发布前,已于各种传播媒体从事证券投资分析之人员,与本规则之规定不符者,应于发布日起,三年内办理补正,届期未完成补正者,不得于各种传播媒体从事证券投资分析。

第9条 申报公司之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为专任;其于执行职务前,应由所属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登录,非经登录,不得执行业务。

第10条 申报公司之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会将不予登录;已登录者,将予撤销:

一、有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事者。

二、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者。

三、于各种传播媒体从事证券投资分析之人员,未于金管会发布本规则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取得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者。

申报公司之业务人员未参加金管会及原证期会指定机构办理之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或训练未能取得合格成绩于一年内再行补训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业务人员,本公会将注销其登录。

第11条 董事、经理人同时担任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或业务人员者,应分别为申报登录。

第12条 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改任另一职务者,应分别为到职登录及注销登录。

董事或经理人,兼任另一职务者,应另为兼职职务之到职登录。

第13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负责人、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录,应采网络申报方式,但如因故无法采网络申报者,得采书面申报方式。

第14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人员之到职登录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董事、监察人申报到职登录应检附文件: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到职登录表 (附件一)。

(二)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声明书 (附件二)。

(三)选任董事、监察人之股东会会议纪录。

(四)选任董事长之董事会议事录。

(五)新旧任董事、监察人名册对照表。

(六)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七)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董事、监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申报表 (附件三)。

(八)法人股东代表派任董事、监察人指 (改)派书。

二、经理人申报到职登录应检附文件: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到职登录表。

(二)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声明书。

(三)聘任总经理之董事会议事录。

(四)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五)资格及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影本。

三、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申报到职登录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到职登录表 (附件四)。

(二)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声明书 (附件五)。

(三)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四)学历证书影本。

(五)经历证明文件影本。

(六)考试资格证书影本。

申报登录为申报公司之助理业务员,及依本作业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或依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及第五款资格办理到职登录者,得免检附考试资格证书影本。

第15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人员之变更登录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董事、监察人申报变更登录应检附文件: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变更登录表。

(二)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声明书。

(三)新旧任董事、监察人名册对照表。

(四)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五)法人股东代表派任董事、监察人指 (改)派书。

(六)选任董事长之董事会议事录。

二、经理人申报变更登录应检附文件: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变更登录表。

(二)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声明书。

(三)聘任总经理之董事会议事录。

(四)身分证或护照影本。

(五)资格及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影本。

三、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申报变更登录应检附文件: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变更登录表。

(二)该职务所需之资格及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前项变更登录如仅更改姓名者,第一款或第二款人员,应检附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变更登录表、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声明书及户籍誊本正本等;第三款人员,应检附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变更登录表、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声明书及户籍誊本正本等。

第16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人员之注销登录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董事、监察人申报注销登录应检附文件: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注销登录表。

(二)新旧任董事、监察人名册对照表。

二、经理人申报注销登录时,应填具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注销登录表。

三、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或业务人员申报注销登录时,应填具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注销登录表 (附件六)。

第17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负责人、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之撤销登录者,应分别填具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撤销登录表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撤销登录表,并检附金管会通知解除职务函文影本。

第18条 申报登录为全权委托投资帐户得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内控制度公司之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者,如为初任及离开该职务满二年再任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之业务人员,于办理业务人员登录时须检附投信投顾业务人员指定训练机构所开具已参加六小时以上期货及选择权相关法规及实务职前训练之证明文件,始可登录。

第19条 本公会于审核申报公司之业务人员登录时,发现其人数不符合本作业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者,应函请申报公司改善,并副知金管会。

第20条 网络申报作业程序如下:

一、申报公司采网络申报者,应经由网络连结至本公会网站,点选「会员区」进入「人员登录」操作系统后,依画面指示输入各项申报资料,于确认输入资料无误后,点选「新增」将申报资料传送至本公会。

二、数据送出后,点选「打印」将相关登录报表印出,盖上公司印章后,连同应检附文件,于网络申报次日前以挂号邮寄或派人送达本公会。

第21条 书面申报作业程序如下:

一、申报公司可上本公会网站下载申报所需窗体,并详细填妥相关申报资料。

二、于确认所填资料无误,并盖上公司印章后,连同应检附文件,于限期内以挂号邮寄或派人送达本公会。

第22条 申报公司采网络申报者,申报日期之认定以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传送至本公会当日为准;书面申报者,以申报文件送达本公会之日为准,其采挂号邮递者,以发寄局邮戳日为申报日期。惟以网络申报者,应于传送电子申报资料之次日前,将书面资料以挂号邮寄或派人送达本公会,否则视同书面申报。

第23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负责人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录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资料与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补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注记说明,径转报金管会。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之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录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资料与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齐者,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补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径予退件,经退件者,视同未登录。

第24条 申报公司办理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到职登录时,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会将不予登录:

一、登录为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未具备本作业办法第七条之资格条件者。

二、申报登录为本作业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业务人员,未具备第八条之资格条件者。

三、在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公司、证券商及期货商任职期间遭主管机关撤换或解除职务仍在执行期间者。

四、不符合本作业办法第九条应为专任之规定者。

第25条 本公会于收到业务人员寄发存证信函为离职之意思表示予现登录公司,且依双方契约或劳动基准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预告日数届满后,将径行注销其于现登录公司之登录。

第26条 申报公司于接获金管会解除负责人、总经理、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或业务人员职务函令,应依本作业办法第三条所定期限,向本公会为撤销登录,届期仍未申报者,本公会得依据金管会函文副本,径为撤销登录。

第27条 本公会于收到负责人申报到职、变更、注销或撤销登录书面资料,经审查应备文件无误,即予转报金管会;本公会于收到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或业务人员申报之书面资料,经审查无误,即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函文通知申报公司准予登录,并按月汇整到职、变更、注销及撤销登录之资料,于次月十日前将上一月份受理登录之资料汇整呈报金管会备查。

第28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之登录,应采网络申报方式,但因故无法采网络申报者,得采书面申报方式。

第29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申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董事、监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申报表。

二、新、旧任股东名册及持股对照表。

三、缴纳证券交易税证明文件影本。

第30条 有关董事、监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申报作业程序及申报日期之认定,准用本作业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第31条 申报公司向本公会为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登录者,如本公会审核发现书面资料与网络申报电子资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齐,经书面通知申报公司于三个营业日内补正,届期仍未完成者,本公会得注记说明,径转报金管会。

第32条 本公会于收到申报公司申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变动之书面资料,经审查应备文件无误,即予转报金管会。

第33条 本作业办法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金管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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