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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第34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9 05:54:50 人浏览

导读:

【条文】(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释义】(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本条是关于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义务的规定。(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依据信托的本质,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归受托人所有,

【条文】(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释义】(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义务的规定。(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依据信托的本质,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归受托人所有,因此,受托人有义务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受益人得到的信托利益,通常可以被分为信托收入和信托本金。信托本金可以被认为是初始的信托财政本身,信托收入可以被认为是受托人在营业信托财产时所得到的收入。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可见,不论是信托收入和信托本金,都属于信托财产的范畴。因此,信托利益不可能超出信托财产的范围。所以本条规定,受托人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要以信托财产为限,就是说支付的信托利益不可能大于存在的信托财产。

对于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在继受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是通过另外一种方法,从受益人的角度进行规定的。比如,《日本信托法》第七条规定,“根据信托行为被指定为受益者的人,当然享有信托利益……”,我国台湾“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是受益人的权利,与之相对应,就是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英美法对该义务的规定的内容就更为详尽:

(1)根据信托条款受托人有权(或被指示)积累全部或部分收入,如果这样的规定并非无效,在有权积累(或被指示积累)的期间内,受托人无义务向受益人支付已用于积累的收入。(2)受托人根据信托条款,在其有自由裁量权从受益人处扣留信托收入的范围内,受托人无义务向受益人支付收入。(3)根据信托条款,受托人被授权将收入用于受益人生活之需要,在此情况下,受托人无义务将收入支付给受益人。(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英国法对此义务的表述更为全面,支付我务除了包括信托收入外,还包括了信托本金。“受托人有义务向有权取得的人在到期时支付信托收入和本金”。受托人如果对谁是有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人有疑问,他应该向法院就此问题申请获得指示。如果他将信托收入和本金支付给了不适当的人,不论其是故意、疏忽,还是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他都应为此承担违反信托的责任。即使他是因被欺诈或者因他人伪造(伪造信托文件、受益人签名等)而导致了上述行为,他也不能够被免责。当然,根据1925年受托人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受托人他这样做是诚实的合理的,并且应该被公正地免除违反信托的责任,法庭可以全部或部分对其免责。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例外。如果他将信托利益支付给了起初有权获得该利益的受托人,而后来该受益人的权利被剥夺,对此情况受托人如果不了解,仍进行了支付,他对此不承担责任。如果受托人多付了信托收入或者多付了分期支付的本金,多付的可以在以后的支付中通过减少以达平衡。被支付的人若其根本无权取得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行使准合同的撤销权。如果此错误是事实性的,这笔钱可以被追回;如果是法律性的错误,则不能。未被支付信托利益或少支付信托利益的受益人,除了有权起诉受托人以外,还可以向不正当的信托利益持有者进行追及,但是,对于支付价金并且不知道其为信托利益的善意购买者不能进行追及。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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