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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归属确认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7 10:11:03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对于财产问题,总是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但我们学校承诺的时候,对方可能要求用一定的财产做抵押,否则空口无凭,对方很难相信,当信托结束之后,这一类做抵押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信托财产归属确认是怎样的?

  我们对于财产问题,总是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但我们学校承诺的时候,对方可能要求用一定的财产做抵押,否则空口无凭,对方很难相信,当信托结束之后,这一类做抵押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信托财产归属确认是怎样的

  一、信托财产归属确认是怎样的

  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是指信托终止后有权取得信托财产的人。关于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的范围,学者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信托财产应首先归属于委托人;也有学者认为信托财产应首先归属于受益人。

  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往往归于委托人。韩国信托法根据信托终止情形的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归属人范围。台湾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的范围则做了统一规定。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由信托文件确定;信托文件没有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事实上,信托的设立发起者是委托人,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也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通过信托文件来确定的,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从我国2001年以来的信托实践中看,权利归属人大都是信托受益人,特别是各信托公司推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权利归属人无一例外均是受益人。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存在的信托以商事信托为主,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财产的保值增值,受益人要么是委托人自身,要么是其他投资者通过支付对价而取得受益权从而成为受益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投资者购买的不仅是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收益,也包括信托终止时剩余的信托财产。因此,在当事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中,有的甚至没有单独规定权利归属人,而把权利归属人的权利作为受益人的权利的一部分规定在受益人的权利之中。这种规定当然也不妨碍其在信托终止时取回信托财产的权利。

  所以,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益人或是其他人,其作为权利归属人,当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没有移交信托财产或移交的信托财产有瑕疵时,都面临着以一定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的问题。

  二、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确认信托财产的归属并向受益人或权利归属人进行分配和转移。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具体方式依信托文件的约定。

  按照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则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更是对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做出了细致的约定,即,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部分信托产品中,对信托受益权做出了受益顺次上的安排,部分受益人优先于其他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或信托利益。对于做出此类安排的信托产品,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顺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间进行分配。

  为避免在分配过程中,因尾差带来的信托财产不足额的问题,通常在进行每一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其尾差归受托人所有。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信托财产归属确认是怎样的?有人认为应该归属于委托人,也有人认为应该归属于受益人。在我国,信托法规定,归属顺序是受益人或者是其继承人,然后才是委托人或者是其继承人。如果您还有关于信托财产归属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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