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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要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9 05:45: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这是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一项基本规定,是信托制度中必须坚持的重要法律原则。信托财产是为了一定的信托目的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财产;这种财产应当与受托人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区别开来,...

  核心内容:这是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一项基本规定,是信托制度中必须坚持的重要法律原则。信托财产是为了一定的信托目的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财产;这种财产应当与受托人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区别开来,不能混淆,不得合为一体。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主张,对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不必简称为固有财产,而称之为自己的财产。后来经过研究,考虑到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在受托人的同一名义下存在着两种应当相区别的财产,所以分别用信托财产、固有财产这两个词来表述,表示不同的法律性质。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同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对于两者的区别,特别是两者之间的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信托法作出了下列明确规定:

  1、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项规定表明,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受他人委托而管理运用的财产,并非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对于受托人来说,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死亡时不能作为其遗产继承,也就是信托财产不能被列为继承对象;如果受托人是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不再存续下去,也就是终止其受托人身份时,信托财产不能与受托人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一样列为清算财产,债权人不应主张以信托财产偿债,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受托人不得乘机侵占信托财产。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这项规定的立法基础仍然是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是属于信托财产范畴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是固有财产范畴的,两者不能混淆,不得抵消,如果发生抵消,那就可能是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变成了其固有财产,这在各个种类的信托中都是不允许的,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信托制度中是一个普遍的原则。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这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又一项法律原则,它所要求的是,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都是相互独立的,有独立的权利,独立的利益,也有独立的责任,各自的义务,在由同一受托人以同一个名义管理运用、处分时,也不能混同、抵消。受托人有责任将管理运用、处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分清。只有将信托财产独立性具体体现到每一个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上,这种独立性才是可操作的,真正维护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这实际上就表明信托财产这样一个特点,即信托财产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它们来源于不同的委托人,虽然这时并不是一个个独立的法人,但是它们都是在同一个受托人名义下一个个独立的个体,有各自的不应混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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