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处置
导读:
核心内容:这是考虑到设立信托后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涉及到信托财产及其受益权的处置,因此,信托法作出了有关的规定。
1、信托财产是有独立性的,它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互区别,所以对其处置有专门的规定,这是信托法律制度有特点的内容。
2、信托设立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项规定的基础是委托人为信托的设立人,由其提供了信托财产;重要的条件是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委托人是惟一的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不再存续,而作终止处理。
3、与上述情况相联系,而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也就是还有其他受益人的,即使委托人死亡或者因其他有可能使信托消失的法定事由出现,已设立的信托仍然存续,信托财产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可以说,这就是信托财产独立性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4、委托人作为共同受益人,也就是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而还有其他受益人存在,信托存续的情况下,委托人死亡或者因法定事由消失的,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是将信托财产与信托受益权区别开来,保护合法的信托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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