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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第27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2 10:20:09 人浏览

导读:

【条文】(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释义】(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本条是关于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转为其

【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规定。

(一)信托财产不得转为固有财产

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受托人接受信托时的自有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接受信托以后其所取得的财产,简单讲,就是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所以本条规定了受托人不能把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这与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受托人要承担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分别管理的义务是一致的。“转为固有财产”中的“转为”,可以有三种情形:一是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完全占有,不承认其为信托财产,对外声称这些财产都是他个人的;其二是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混合,分不清哪些是信托财产,哪些是固有财产;其三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还是进行了分别管理,但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并将由此获得的收益占为己有,未纳入信托财产的范围。禁止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是受托人忠诚义务的体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都有规定。比如,《日本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者不论以任何的名义,不得将信托财产作为自有财产,也不得对此取得权利……”,我国台湾“信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自有财产,或于该信托财产上设定或取得权利……”。当然,上述规定也有例外情形,比如我国台湾“信托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将信托财产转为自有财产:一是受托人经受益人书面同意并且依据市场价格取得的;二是受托人在集中市场中竞价取得的;三是因不得已的事由经法院许可的。本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不能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但在本节的其他条文中,则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比如第二十八条,就规定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时,受托人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可以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二)违法转为固有财产的法律责任

对于受托人违法将信托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的,本条第一款的后半部分规定了受托人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对信托财产要恢复原状,即恢复到信托财产被受托人侵犯前的状态。对信托财产还能进行辨认的,要受托人将其与固有财产相区分,已经不能辨认的,依据信托财产的同一性,在其固有财产上为信托财产设定担保。其次,如果信托财产因为被受托人转为自有财产而受到损失,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损失,也包括信托财产收益的损失,受托人要为此进行赔偿,这些所获得的赔偿,仍应视为是信托财产。(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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