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原则(第7条)
导读:
【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释义】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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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原则。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财产。根据本法规定,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财产。从信托的成立看,委托人不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就无由成立;从信托的运作看,受托人的活动是围绕着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而展开的,没有信托财产,受托人的活动和受益人的利益将会失去存在的基础;从信托的存续看,如果信托财产不复存在,信托关系就会消灭。因此,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就没有信托。所以,本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这就要求信托财产必须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必须与其他信托财产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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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原则。本条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其主要含义是:(1)信托财产是一种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因此,信托财产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凡是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比如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人身权因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包括股票、债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等。(2)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者片段发的行为,因此,委托人对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只有这样,委托人才有权对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设定信托。同时,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原则,要求信托财产必须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比如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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