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第61条)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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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释义】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规定。
公益信托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公益活动。因此,国家对公益信托给予优惠。从英美两国看,对公益信托的优惠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上。在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成立公益信托的阶段,减免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在公益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生的孽息,无论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用于公益目的,免征所得税。
本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本条的规定非常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具体措施。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规定了优惠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比如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该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该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公益信托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都是具有公益目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在享受优惠方面应当同等的。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根据本条规定,日后我国需要逐步完善对公益信托的优惠规定,从而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从目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看,对公益信托可以适用税收方面的优惠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税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等。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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