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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等六类机构纳入同业拆借申请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5 21:53:24 人浏览

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周一发布将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并首次规定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可申请进入同
中国人民银行周一发布将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并首次规定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可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刊登在人民银行网站的新闻稿称,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有利于促进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多元化,增加同业拆借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分层有序发展。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须连续盈利,其中证券公司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

  此外,保险公司则应在申请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需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办法规定, 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其中,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办法还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于1996年建立,截至2006年末,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人民币,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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