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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中国价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4 04:36:19 人浏览

导读:

社会公众的极大认可,信托业务极为普遍,信托资产规模已远高于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的资产规模。目前,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信托资产规模均已超过该国的GDP总量。截至2008年底,美国和日本的信托资产规模占其GDP的比例分别为186.79%和153.97%,而我国仅为16.6
社会公众的极大认可,信托业务极为普遍,信托资产规模已远高于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的资产规模。  目前,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信托资产规模均已超过该国的GDP总量。截至2008年底,美国和日本的信托资产规模占其GDP的比例分别为186.79%和153.97%,而我国仅为16.67%。(这里的信托资产是广义的信托资产,主要包括信托业管理的资产、银行业理财资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等。)而如果以我国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计算,截至2009年底,其占我国GDP的比例还不到10%。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财富的增长,中国的信托业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过去5年,我国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年均增加70%左右,到2009年已达人民币20557亿元。到2020年,中国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保守估计将达到20~30万亿元。中国未来几十年的发展将是一个逐步“信托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公众将更多地利用信托关系理财,政府和机构将更多地利用信托服务,信托资产占GDP的比重将不断增加。  几年来,中信信托秉承“无边界服务”和“无障碍运行”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成为企业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和金融功能、综合知识的集成者,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的边界处和结合部,发现隐性价值联系和利润区,创造性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了飞跃式发展。目前,中信信托在信托资产管理规模、信托收入和信托利润等指标上都位居行业前列。  实践经验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高度和社会责任感的角度来认识信托的价值,对于推动信托制度的长远发展意义深远。和谐是社会发展的最大价值追求,怎样让经济要素对社会和谐起到推动作用?信托制度就是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通过信托制度,可以在多元的经济要素之间、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和平衡,统筹兼顾,使社会的和谐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因此,信托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信托关系能够很好地发挥兼容和转换作用,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分享。  信托在西方的角色  信托源于英国,由于其特殊的制度功能,迅速被其他国家引进并发展壮大,成为金融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杠杆和润滑剂,其中发展得比较好且富有特色的是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一些国家。  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1.信托职能多元化。随着在世界各国的迅速发展,现代信托业在继续深化财产管理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其他各方面职能也在不断扩展并实现多样化。信托可以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信托职能的灵活性和多样化,使信托关系逐渐渗透到国民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2.信托制度创新化。自产生以来,信托制度即一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创新发展之中。从信托的初始状态到现代蓬勃发展的信托业,信托制度在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盈利性等各个方面都经历了巨大而丰富的变迁。信托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过程,都证明了信托的最大特征之一是依托信托本身的天然属性,适应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基础,创造性地发展成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各国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3.信托业务国际化。自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及西方各国均开始开放本国信托市场,允许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在本国开展信托业务。信托业务的国际化促进了各国信托业的交流和发展,推动了各国信托业新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并为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信托制度的作用奠定了重要基础。
 
4.信托派生机能的社会化。随着各国对信托社会职能的不断探索,信托逐渐派生出各种各样的社会机能,其中最主要的有两项:一是通过公益信托的运作,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二是通过雇员受益信托的运作,配合国家福利政策推行社会福利计划,发挥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功能。  5.信托与其他金融工具的协作化。由于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众多的业务交叉和机构交叉,作为金融业支柱的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四大业务之间存在紧密的融合,使得信托这一独立的金融工具并非绝对独立,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其他金融工具的协作、配合不断加深和密切。  尽管各国的法制、习俗、历史渊源不同,并且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各有差异,信托模式和发展状况也不完全相同,但其中的共性、发展趋势以及各自的特色还是极具学习和借鉴意义的。  信托在中国的独特作用  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金融的逻辑就是跨时间和空间进行价值交换的秩序,是效用决定价值,而不是劳动成本。单独追求效率容易,单独追求公平也不难,二者兼顾没有好办法。我们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试图破解这个难题。因此,金融逻辑就要现实地与宪政逻辑相衔接,宪政逻辑的不同必然会影响到金融逻辑的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根本的问题是应该兼顾公平和效率,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宪政逻辑决定的。中国的金融应该通过制度创新为老百姓服务,一项金融法规或制度仅仅为一部分人服务就背离了宪政逻辑。金融按照自己的逻辑运行毋庸置疑,但一国金融的小逻辑应该为国家宪政的大逻辑服务。  要发挥信托的中国价值和作用,一方面要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改革要惠及民众;另一方面要突出市场的作用,以创新促进发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显性冲突和隐性矛盾,利用信托关系“集合分享”的原理,通过专业化分工,可以使分散的资金形成优化的资本集成,使更多的普通民众能够分享资本要素的增值,籍由“资本民主”实现“资本民享”。信托原理也可以用于将国有资产现行的“行政代理”转化为“市场代理”,优化一股独大的专权,增加国资运营的透明度。将国有资产建立诸如“全民受益权信托基金”,使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我们就能构建一个全民所有权不变、收益权为全民共享的既坚持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又按照市场规律经营的新模式。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信托制度在调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贫与富、公平与效率、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润滑剂和平衡作用。  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党的十六大提出股份制是实现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实际上信托制度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从一些已经实施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信托的委托人数量相当多,但是,这些普通民众一般不具备投资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他们通过把自己的财产信托给信托机构经营,共享收益。这就是“集合资金信托”,它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这些事例表明,信托关系实现了更普遍人群意义上的公有制。  公有制的所有者是多人组成的整体,这就决定了公有制经济中的代理关系有比私有制更加复杂的结构。集合资金信托是在信托法的约束下创新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它用一种法定的产权代理机制来表达公众投资人的共同意志,行使他们的共有权利。通过专业化分工,使分散的资金具有了法定的表述途径,同时也就内含了资本的活力。产权代理人与经营代理人相互分离,公众投资人通过产权代理和经营代理两个层次体现他们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托是最具公有制性质的组织形式。比如银行,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多数人资金集合的公有制,但公有制要有知情权,也要有公众的监督权和决策权,银行这三方面都不满足。而集合信托充分实现了这三个权利,具有极强的公有制性质。 兼顾公平和效率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如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个世界性难题。社会主义追求共同富裕,避免贫富分化;市场经济重视效率,要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既要合乎公平,又要提高效率,两难。  实际上,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通过信托关系的调节可以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信托在公平方面,可以直接缓解社会矛盾,以间接公平和间接信用的方式,起到缓冲器的作用。从经济理论上来讲,集合资金信托中的信托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对公有制的一种间接代理关系。它是由信托公司通过两次委托代理的方式,即先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实现产权委托的代理关系;然后将资金投资到目标企业或项目,实现经营性委托的代理关系。  由于集合资金信托的资金来源于公众,因而集合在一起后具有公有制的性质。通过信托公司专业的投资专家进行第二次经营性委托代理,即集合信托计划,使公众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并获得投资收益。这种信托关系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公平)与市场经济(效率)所谓“水火不容”的矛盾问题。信托可以一手托公平,一手托效率,起到桥梁作用。  促进经济决策民主化  把多数人的知识和智慧集成在一起,可以推动经济决策的民主化。在集合信托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体现的是一种公众化的经济关系。正由于信托关系的背后代表着若干个受益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在决策过程中体现多数人的利益需求。  由于信托关系的法律结构严谨,各种利益关系均受到法律文件的制约,因此,信托制度可以对权力滥用进行约束,对权力独大进行制衡,对风险集中进行分散,对盲目决策进行制约。信托制度引入国有资产改革、改制和管理中,可以增加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有效防止权力寻租、权贵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修正对改革的代价承担和对改革的收益分享的错位,促进社会经济关系向着更加严谨、公正、廉洁的方向发展。  集合信托可以代表多数人的利益,有利于推动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程,克服我国经济生活中反复出现的产业投资盲目、重复、污染和浪费现象,防范各类风险,提高微观经济的质量。  改善法人治理结构  对于国企而言,最大的问题是效率问题。国企的性质导致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效率低下,因此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如果引入信托关系,则可以天然地调整法人治理结构,使之趋向合理,同时又不改变企业的国有性质。由于代表了受益人的利益,信托会更加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绩,关注提升企业的价值,关注企业和自身的声誉。因此,对于促进国企的发展同样有利。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是行政管理的方式,政府作为出资人对国企进行管理。政府机构是非市场化的行政机构,无法胜任市场竞争领域中的资本代理人角色。如果启用信托关系中两次代理的方式,这些问题就会得到解决。国有资产可以委托代理给专业的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第二次经营性代理,既可以使政府机构保持股东身份,又避免了依靠行政方式直接干预经营管理的弊端。  我们推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代理方式来经营企业,已经改变了过去“产权公有,无人负责”的现象。在以市场为导向的信托计划指导下,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必须对公众资金负责,法人治理结构得到了及时调整,生产经营得到了改善,投资人也从中获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  这种集合信托计划方式也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对民营企业的投资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明确的利润指标。信托专家可以代表股东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对于制约和改善民营企业家族管理的弊端,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瓶颈是法人治理结构、道德风险等问题,通过上述信托关系加以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顺公司内部的经营关系。 缓解社会矛盾  信托作为金融工具,在一些局部领域中可以起到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在社会矛盾较集中的领域,引入信托方式,可以更加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缓解弱势群体对政府的对立情绪,增强全社会的信任与和谐。如果采取信托间接托管的方式,民企并购国有钢厂吉林通钢所引发的悲剧就可以避免。  信托如何为普通老百姓服务?就是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推动信托制度创新,把社会主义原则和市场规律、资本特质务实地结合起来,以资本民主作为出发点,以资本民享为目标,通过公平与效率的适度选择,让社会主义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成果普惠老百姓。  有些富豪通过直接捐赠股权来做慈善,值得商榷。企业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上,中国企业大都刚刚走到半路,捐赠股权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第一大股东捐赠股权,对企业的价值影响比较大。信托模式可以解决此类捐赠可能遇到的种种障碍和由此派生的各方面利益的失衡,很适合中国目前的情况。  信托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合法地把权利分成所有权和收益权两部分。在信托法保护下,如果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比如捐赠人突然去世,也不会产生纠纷,因为信托文件中都有约定。在信托关系中,在发生特定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也可以变更受托人。这些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通过信托方式做慈善,不仅可以更加公平、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而且可以通过专业团队运作的方式,不断提升企业资产的价值,从而更好的服务慈善事业。  总之,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和谐、社会公平与发展效率的和谐、公有制实现与资本民主的和谐,说到底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它具有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三个基本元素。物质和谐意味着收入差距的缩小和平衡;社会和谐意味着安定团结;知识和谐意味着拥有共同的认知和理念。因此,和谐社会应是以人为本的“三元和谐”。  信托制度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缓解社会矛盾、改善法人治理机构、集成多数人的知识和智慧,促进经济决策民主化,满足人民的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需求的根本利益,从而实现“三元和谐”。这正是信托在中国的独特价值。  中信信托的实践  “三元和谐”,是信托在中国从根本上有别于西方的地方。那么,中信信托是如何实践“三元和谐”理念的?  服务三农,实现物质和谐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中,普遍存在着农村自身资金外流和主流金融机构惜贷形成的农村和农业资金短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中信信托通过以下途径得到有效解决:  一是选择合适的农业或农村融资项目。信托公司与相关农村经济主管机构合作,依据主管机构初选后推荐、信托公司自主确定的原则,选择一批或一类存在融资需求的实业项目。所选择的项目,应该属于盈利潜力较好、项目方(或借款人)治理比较规范的项目。信托公司按内部规范的项目审核程序对备选的项目进行现场、非现场审查,对项目投资盈利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论证,并与潜在资金提供者进行交流,确定拟投资的项目。  二是为拟投资项目设计相应的信托方案。信托公司针对选定目标项目,根据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各种要素,设计相应的信托方案。例如,针对融资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以考虑将该项目与其他同类项目集合打包的方式,形成一个信托产品。  三是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信托公司在形成项目投资方案后,利用自身积累的投资者资源,或者借助代理推介机构,采取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等多种资金来源方式,向潜在资金供应方进行项目推介,为项目筹集所需资金。  举例来说,最近我们实施了中信草原惠农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的具体操作模式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并遴选区内优质小额贷款公司供我司挑选,我们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向特定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到期回购我司持有的股权,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项目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均以服务“三农”、“三牧”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经营宗旨,主要目标客户群为广大农牧户、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通过向其发放小额贷款,为其创业、发展提供启动及后续资金。 这个项目的开展实施,对于完善地方金融体系,缓解广大农牧民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困境,以及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实现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是物质和谐的重要实现方式,还有利于社会和谐。  优化公司治理,促进资本和谐  资本和谐表现为资本协同,没有资本协同,资本就不能广泛有效的集合,就不能形成广泛和谐的资本结构。而和谐的资本集合和结构能够构建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资本信用,从而推动企业科学持续的发展。  2008年底,中信锦绣信托基金对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的马铃薯农业项目进行了投资。希森公司是一家由粱希森先生发起成立的,集马铃薯育种与种薯繁育、新品种研发、销售与进出口业务于一体的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是现代农业的典范。中信锦绣信托基金对希森公司的投资方式,先是以含有认股权的贷款形式进行。2008年12月以来,中信锦绣信托基金先后对马铃薯项目提供融资4.375亿元。中信锦绣信托基金在2010年4月转股后,对希森公司持股比例为12.5%。  在中信锦绣信托基金的促进下,希森公司先后引入了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和上海领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外部股东。希森公司由一个家族企业转变成权力相互制衡的股份制公司。希森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重要岗位,均由梁希森家族以外的人员出任。中信锦绣信托基金的介入促成了希森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目前,希森公司正努力成为公众公司,争取2~3年内上市。  公司治理的难题是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我国企业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大多处于成长期或发展期,它们在公司与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关于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等制度性安排方面,很多都缺乏成熟的治理机制。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如股权激励、信托责任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中信信托通过信托制度的介入,通过优化资本结构达到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经济领域的稳定发展,最终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实现。  创新业务,促进知识和谐  “三元和谐”中,最重要的是知识性和谐。知识性和谐是不可以遗传的,学习和创新是实现知识和谐的方法。  创新是信托业发展的灵魂和主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信托业务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业投资,因此,信托公司应当而且可以在完善和活跃资本市场、缓解资金结构矛盾、促进资产有效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发挥信托机构独具特色的作用。  中信信托之所以能够健康稳健地不断成长,与其强大的业务创新能力一脉相承。中信信托的经营理念可以归结为:“无边界服务和无障碍运行”,即在理论实践上坚信信托创新能够打破各种边界约束,把边界约束中的潜在价值释放出来,把被主观切断的原本相互联系的价值链挖掘出来。同时在行为实践上,我们坚信智慧是解决问题的最后力量,政策会改变,但经济规律不会。  另外,中信信托创造了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的模式:一是“解决”疑难问题,我们专注于解决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或不能解决的问题;二是用“集成”的方式,解决传统的银行、证券等解决不了的问题。集成最重要的就是把多门类知识集成起来,设计包容性更强、容错空间更大的科学结构来解决疑难杂症。把复杂问题通过综合、集成模式来解决,这就是盈利模式。其最根本的就是知识学习、知识集成、知识活用,就是发挥人的本质力量,让每个人在信托创新中把自己最大的能力发挥出来。  信托的未来  信托关系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它可以促进生产力更加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利用多数委托人资金集合的模式,达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通过专业化分工使集合资金具有资本特征,从而实现资本民主和金融普惠;在解决现实政治、经济、社会诸多矛盾过程中,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径。 目前,现实发展状况是,和银行、证券、保险业相比,我国信托业依旧相对较弱,主要体现在整体实力不强、资本金不大、市场话语权不强、营业模式和政策法规不确定等方面。但正如银行、保险、证券行业的发展一样,目前显现的一些不足都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都会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得以完善。  信托业要实现较大的发展,需要在以下政策方面进行完善:  其一,要充分认识信托关系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要解放思想,支持和促进从理论和政策的高度探索信托模式的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从更广泛意义上推动信托业务的开展,取消那些因为对信托关系和信托规律缺乏深入研究和深刻理解而设置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恢复信托的本来面目。  其二,信托公司的地域限制不利于其业务在更大范围内开展,需要改变当前对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异地经营的限制。根据现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由于我国的数十家信托公司都集中于大中型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数几个最发达城市,其布局很难做到服务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需要。此外,目前的信托业监管政策尚未放开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的限制,各信托公司主要在注册地开展信托业务。为了发挥信托公司可以在支农资金筹集和运用方面的作用和潜力,建议允许一些创新能力强、经营规范的信托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异地信托业务。  其三,信托公司专属的资产管理业务正在被其他金融机构大批蚕食,但信托公司却难以参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新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界定的门槛过高,使得信托公司个人业务客户“高端”化,在金融行业的竞争中,无法开展针对中小客户的信托业务,使金融普惠无法实施。建议对于一些公益信托、农业土地信托、惠农惠民等相关产品,适当放开偏严格的监管政策。  其四,相关信托财产法律法规制度的欠缺,限制了信托公司的发展空间,制约了期限较长、规模较大、具备较好风险对冲机制的信托产品的开发与实施。建议尽快推动明确可行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财产过户制度、信托财产交易制度、信托受益权转让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  其五,信托税收无法可依,已经成为制约信托业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目前信托公司适用的仍是国家一般性的税收政策,这将使信托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关于信托收益是否需要交税,纳税时间、纳税义务人及税率等问题都未明确。在许多信托产品中,一直存在着“双重征税”的现象。信托财产获得收益后,信托公司和受益人都要缴纳税金。在信托制度中,信托公司仅仅是资产受托管理者,代人理财,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投资主体。建议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对信托业务征税进行补充规定,将信托税制融入现有的税制当中,构建完整、有效的信托税制。  信托公司具有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领域的功能,通过信托公司设立股权投资信托,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启动资金的问题;通过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廉租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设立公益信托,可以加速我国公益事业的建设。信托公司只要能抓住发展机遇,将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一道,取得在我国金融领域的支柱产业地位。现代信托制度产生在英国,繁荣在美国,创新在日本。在当今的西方发达国家,信托机构的信誉度、理财能力、内部管理以及社会地位已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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