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变更与终止要注意裁判规则的运用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信托的变更与终止情形比较复杂,那么要注意有关裁判规则的运用。如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然有独立的流转效力,注重对信托公司合法后续利益的保障问题。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有关裁判规则的运用。
一是信托终止制度最为直接的途径就是委托人行使信托解任权,而且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其继承人均可以解除信托。
二是委托人有权变更或否定受益权。
三是当信托财产已经被信托公司与第三方构建起有效的信托投资法律关系的情形,该经营性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四是有关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信托终止。
五是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然具有独立的流转效力。
六是信托终止后,法院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应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七是应当注重对信托公司合法后续利益的保障问题。
八是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责任编辑:汤先森)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司法实践中,信托的变更与终止情形比较复杂,那么要注意有关裁判规则的运用。如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然有独立的流转效力,注重对信托公司合法后续利益的保障问题。快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根据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的限制,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
「内容提要」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不尽人意的现状,有必要参照司法救济程序和域外的行政救济实践,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行政复议中的不利变更
第五十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
信托商行一般可以购买委托人寄售的物品,特殊情形除外。信托商行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名义购销或寄售物品,并获取报酬的法人机构,属于行纪人的一种。行纪人卖出或买入
农村信用社股权转让的风险,按照以下方式防范:1、全面推进股权改造;优化股权结构;2、完善股份转让制度;股权转让前进行合法审核;3、建立股权流转信息平台;4、引进
信托合同管辖地的确定方式为: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若信托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的,那么发生纠纷时,就以合同中约定的法院为管辖法院。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其合同性质是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双方应按借贷法律关系予以认定。委托理财指的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