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消失与存续
导读:
信托的存续与消失.一般均以遗嘱、命令、契约等信托文据特定存立的期限作为其存立时间。如没有特定的期限规定.则以信托目的已否达到为依据。若信托存续时间太长,对于私益信托因形势变化,人事变化,极易发生各种弊端.对于信托事务的处理.信托目的的实现,造成各种困难。但对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信托.如对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的信托.其他救济事业的信托.发展社会保健的信托等等.不能以一次性信托目的是否达到规定其存续期限的长短。公益信托的财产持有人设定信托的时间可以较长,甚至是50年、100年,只要其信托目的能持续达到下去.可谓信托的永久存立。
信托的存续,指财产所有人设定倍托时间的长短问题;信托的消失,指信托的终止与解除问题。信托存续时间的长短.以英美等国的法律规定.以公益为目的信托.并无时限约束.称永久信托.财产所有人可以永久设立信托,原受托人不存在,可以由法院指定或选任新受托人,信托关系长期存续。私益信托一般都有时限约束。信托的消失一股指信托目的已达到.信托即终止,或信托目的明显地无法达到.也可请求终止。信托消失的另一个原因是指信托关系的中间解除.由于受托人的信托违反,受益人可以提出解除信托关系.中途终止信托。个人受托过程中,如发生受死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切可解除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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