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制作清算报告的规定(第58条)
导读:
【条文】
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的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释义】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信托终止,受托人制作清算报告的规定。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作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应当对自己管理或者处分信托的情况制作清算报告。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收益情况,以及信托财产的状况等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地在清算报告中作出说明。这是在信托终止后受托人的法定义务。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由于受托人是为了受益人利益进行信托活动的,受益人依法享有受益权,因此,在信托进行过程中,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同样,在信托终止后,受益人应当有权对受托人制作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本法规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是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是受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即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归属人。因此,权利归属人也有权对受托人制作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所以,依照本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将清算报告交给受益人、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进行审核。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在审核清算报告后,如果对清算报告没有异议,就意味着对受托人进行的信托活动的认可,意味着对清算报告的认可。因此,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就解除了责任。即只要受益人或者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没有异议,那么以后就不能以清算报告计算错误等为由而追究受托人的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受托人在清算报告中采用了不正当手段,比如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信托的真实情况,即使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没有异议,受托人的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受托人的责任也不能解除。因此,本条规定,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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