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委托人也可以解除信托(第51条)
导读:
【条文】
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以及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的情形的规定。
信托有效成立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是法律上的一种权利,虽然这种权利是由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而创立的,但是信托一经有效成立,委托人便不能随意解除信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由于受益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才赋予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信托的权利,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1.本条关于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情形是:(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其受益权来源于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所设定的信托。如果受益人对委托人在人身、财产等方面有重大侵权行为,他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允许受益人继续享受委托人为其创设的信托利益,则属于显失公平,因此本条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委托人可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是指减少受益人的受益数额。需要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仅限于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如未达到“重大”的程度,则不适用本项的规定。(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这是指受益人为数人的情况下,某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实施了重大侵权行为,与第一项的规定一样,本项的规定也仅限于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时候。(3)经受益人同意:这种情形是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想法如果征得了受益人的同意,则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当允许。本项的规定,在受益人为数人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受益人的同意,委托人才能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即除以上三种法定情形外,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其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情形。
2.本条规定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的情形:关于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是自益信托的情况。本条关于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的规定,是指他益信托的情况。由于他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委托人以外的人,委托人解除信托就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各国信托法对委托人解除信托作了严格限制,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本条规定的这三种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的情形,也是非常特殊的情形。第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作为创设信托的委托人,如果受到其指定的受益人的重大伤害,比如人身、财产的重大伤害,他应当有权对自己已经创设的信托予以解除,使之与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消灭。第二,经受益人同意:这是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如果存在多数受益人,应当经共同受益人一致同意。第三,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委托人事先在信托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其有权解除信托的情形。这种情形就是我们在第五十条讲到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规定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的第一种情况。如果在信托文件中已经约定委托人有解除信托的权利,则委托人就可以依照文件的规定行使这一解除权,充分尊重了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就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规定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也可以解除信托。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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