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信托合同的区别
导读:
行纪合同与信托合同的区别如下:
1.法律关系不同:行纪合同为合同关系;信托合同为财产管理关系。
2.当事人不同:行纪合同的当事人为行纪人与委托人;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则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
3.合同成立要件不同:行纪合同中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并且委托人的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信托合同则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该财产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财产授予人。
4.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
签订行纪合同应注意如下问题:
1.费用负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法律快车提示您,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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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信托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法律关系、合同主体、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不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具有双务、诺诚性、是以当事人自己的名义委托他人办事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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