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信托合同区别
导读:
行纪合同信托合同区别如下:
1.法律关系不同:行纪合同为合同关系;信托合同为财产管理关系。
2.当事人不同:行纪合同的当事人为行纪人与委托人;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则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
3.合同成立要件不同:行纪合同中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并且委托人的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信托合同则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该财产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财产授予人。
4.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
1.费用负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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