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其他主要义务有哪些
导读:
受托人的其他主要义务分为三种,包括遵守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的指示、帮助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保护委托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护个人信息转移权益等。
受托人的其他主要义务有三种: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
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的指示依性质可分为三种:其一为命令性的。即受托人绝对不能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其二是指导性的。在此情形下,受托人以坚持委托人的指示为前提享有部分酌情裁量权。其三是任意性的。
2.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
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所以在当事人间如无特别约定和习惯,且也无不得已的原因时,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处理。法律上之所以不允许受托人任意地为转委托,是为了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的信任而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3.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货币、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权利应当交付给委托人。法律一般并不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的时间,因此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不定期债务。法律快车提醒,但在委托人催告后,受托人仍然没有履行交付义务的,受托人应负给付迟延的责任。
1.承担后果的义务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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