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死亡委托书是否继续有效
导读:
一般情况下,当我们没有时间或其它的原因的时候,只有找其它人帮忙完成,这就可以说是一种委托。那么委托人死亡委托书是否继续有效?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委托人死亡委托书是否继续有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委托人死亡的委托书是否有效得看委托的是何时的事情,如果是其死后的事情,当然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或者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二)与房产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以及产权是否与他人共有的证明材料等。
(三)由委托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四)由委托人和中国领事公证人共同完成的《公证认证接谈笔录》。
(五)由委托人草拟的《委托书》。
(六)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一)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民法典》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综上所述,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委托人死亡委托书是否继续有效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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