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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具有什么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3 07:59:40 人浏览

导读:

当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里的话,除了日常的一些法律常识,其实也可以学习跟自己工作相关的,这样不管是生活中还是工作上,遇到问题都能迅速知道怎么处理,不再是茫然失措。因此法律快车小编也整理了信托财产具有什么性这方面的知识。

  当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里的话,除了日常的一些法律常识,其实也可以学习跟自己工作相关的,这样不管是生活中还是工作上,遇到问题都能迅速知道怎么处理,不再是茫然失措。因此法律快车小编也整理了信托财产具有什么性这方面的知识。

  一、信托财产具有什么性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 的转移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 是委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2、独立性。独立性也称排他  性,是指信托财产具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之外的特性,主要表现在:

  ①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② 不同委托人的信托 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

  ③ 同一委托人 的信托财产和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3、有限性。信托财产只能在一定的  时空上有限

  ① 信托财产在空间上具有有限性,即其范围受法律限制;

  ② 信托财产在时间上具有有限性,即信托财产都有时效性(个 别除外)。

  二、信托财产的定义

  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资产,信托成立后,这部分资产就成了信托财产。当然,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可能因受托人的管理、处分、灭失或者损毁等事由而转化成各种形态,但无论如何变化,其转化产生的代位物也均属于信托财产。日本、韩国等国家信托法规定,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理、灭失、毁损和其他事由而由受托人取得的财产,均属于信托财产。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三、财产权信托的特性

  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

  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

  对于法律快车小编上面说的信托财产具有什么性,这对于相关行业的人员来说还是很有帮助的,这样我们才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此外平时也可以多学习一些与自己行业有关联的知识,这样才能让自己在这个社会中更好的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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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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