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信托法 > 信托知识 > 信托的四大特性是什么

信托的四大特性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04:20:28 人浏览

导读: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人们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行为方式。信托有四大特性,分别是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这四大特性都有什么内容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信托的四大特性及其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信托的特性一:所有权和利益权相分离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二、信托的特性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

  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即便信托终止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

  三、信托的特性三:有限责任

  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负有限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信托财产有损失的,在信托终止时,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

  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赔偿或恢复原状。

  二是受托人因信托事务处理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即债务人无权追溯受托人的其他财产。

  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要以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承担。

  四、信托的特性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实现保留撤销权以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托的四大特性及其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信托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