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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7 08:37:40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生活中,有一种理财方式也很受人喜欢,那就是信托。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对受托人很信任,受托人会从委托...

  在我们生活中,有一种理财方式也很受人喜欢,那就是信托。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对受托人很信任,受托人会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来管理。想必很多人想知道,信托具体是什么意思?信托目的分类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信托是什么意思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2、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3、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

  (1)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

  (2)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3)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

  (4)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

  (5)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4、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信托的目的分类

  以信托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划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一)担保信托

  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当受托人接受了一项担保信托业务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并不运用信托财产去获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就是一项担保信托。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广泛开展的一项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在公司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时,为便利公司债券的发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立的。发行债券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在发行债券时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担保品的保管问题。

  (二)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里的管理是指不改变财产的原状、性质,保持其完整。在管理信托中,信托财产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是房屋,那么受托人的职责就是对房屋进行维护保护,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间,也可以将房屋出租,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动产,如机器设备为对象设立管理信托,那么受托人可以将设备出租获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将动产出售变卖,换成其它形式的财产。

  (三)处理信托

  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在处理信托中,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财产可以变换形式,如将财产变卖转为资金,或购买有价证券等等。若以房屋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房屋出售,换取其它形式的财产。若以动产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动产出售。

  (四)管理和处理信托

  这种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处理两种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例如以房屋、设备等为对象设立管理和处理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就是先将房屋、设备等出租,然后再将其出售,委托人的最终目的是处理信托财产。这种信托形式通常被企业当作一种促销和融资的方式。企业在销售价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设备的时候,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难将产品销售出去。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企业又不能及时收回成本。企业以这些商品为对象设立管理和处理信托,把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则通过各种形式为企业融通资金。这样,商品可以顺利销售,企业的资金又可以顺利回收。

  三、信托的风险

  《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

  1、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

  2、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

  3、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

  政策法律风险 这首先表现在最近两年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

  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

  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缺乏配套措施。

  综上所叙,信托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信托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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