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剩余财产信托视为存续
导读:
核心内容:将剩余的财产信托,那么这个行为是被视为存续,存续期间需要把握的内容有哪些呢?信托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状态是怎么进行转变情况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信托关系终止后,受托人可能没有权利和义务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应当依照前条规定确定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并将剩余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权利归属人是受益人、委托人或者其他的继承人,或者信托文件指定的其他任何人,只要不是信托的受托人,受托人就有义务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
权利归属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他,一般来说,也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供有关的财产证明文件。信托财产如果属于依法应当登记的财产,受托人还应当进行财产变更登记,将财产登记在权利归属人或者其指名人的名下。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之前,通常需要进行信托的总结和结算工作,有些可能还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因此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信托财产可能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状态。因此,本条规定,在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被看成仍然继续存在,以权利归属人为受益人。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都有这样的规定。
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此期间,受托人实际上仍然控制着信托财产,表面看来仍在履行有关信托财产的某些职能;另一方面,在此期间应当保持信托的连续性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明确信托财产上的法律关系,便于受托人有效地处理信托清算的有关事宜,同时保障权利归属人的利益。[page]
据此规定,信托终止后虽然信托关系已经归于消灭,但是,自信托终止之日起,到办理完毕信托财产的移交手续为止,信托关系视为存续。在这段时间内,受托人主要履行与信托财产的清理、收集和清算有关的职责,例如,收取信托财产的债权,清偿信托财产的债务,将剩余信托财产分配给权利归属人,进行信托事务的总结和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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