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信托财产期间权利归属人
导读:
核心内容:在信托法中,有规定转移信托财产期间权力归属人是权益归属人,那么这个规定的作用是如何的呢?主要需要如何满足这些条件内容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感谢您阅读本文。
信托终止后,在受托人将该剩余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为受益人。
以权利归属人为受益人具有多方面作用:
1.满足信托的受益人要求
信托终止后,在转移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私益信托的成立以信托具有明确的受益人为要件。以权利归属人为受益人满足了信托有效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明确受托人转移剩余信托财产的对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终止后的剩余信托利益交付权利归属人,不得转交其他人。同时,在转移信托财产过程中,信托财产仍然可能产生新的利益,受托人必须把新的信托利益交给权利归属人,不得自行占有或者享有。
3.赋予权利归属人具有受益人的权利[page]
权利归属人此时具有受益人的身份,也享有受益人的权利,除依法取得信托利益,还享有要求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等监督权。但是,权利归属人的信托利益只限于取得原信托的剩余信托财产以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上产生的新利益,对原受益人在信托终止前应当享有的信托利益没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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