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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非规范关联交易风险剖析及监管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3 05:33:20 人浏览

导读:

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较商业银行广泛,关联交易种类繁多,主要途径有固有业务之间的交易、信托业务之间的交易、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之间的交易等;常见的方式有股权交易、购销、担保、信托贷款等。近来,关联交易新形式发展很快,如受益权转让(回购

  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较商业银行广泛,关联交易种类繁多,主要途径有固有业务之间的交易、信托业务之间的交易、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之间的交易等;常见的方式有股权交易、购销、担保、信托贷款等。近来,关联交易新形式发展很快,如受益权转让(回购)型集合信托、卖出回购信贷(证券)资产业务、资产置换转让等。但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因经营理念不端正,内部控制不完善,刻意办理不审慎规范的关联交易或恶意违规交易,以融通资金,规避监管,造成极大的风险隐患。以下通过对几类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的分析,以图找出相应的对策,堵住监管漏洞。

  一、非规范关联交易几种新形式及实质

  1、以办理受益权转让(回购)集合信托业务为名募集资金

  不规范的受益权转让(回购)型集合信托,主要交易对象为信托公司的关联企业,一般在交易标的受益权本身、交易方式、交易环节及信托资金的用途方面存在违规。其主要特点是:

  (1)集合信托受让的受益权载体本身不合法。

  信托计划受让的标的是关联企业贷款受益权,表现形式却是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直接贷款,不符合《贷款通则》对于非金融企业不能进行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一旦集合信托资金不能按期兑付,不合法的标的将导致委托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2)集合信托资金受让的标的不规范。

  用集合信托资金置换单一信托资金,两笔信托兑付风险联动,风险高度集中。

  (3)发行信托时标的未完全形成。

  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完毕至募集信托资金到位之日止,标的债权及股权中只有股权到位,债权资金则没有形成,标的形成资金远远小于募集信托资金额,信托公司有虚构受益权之嫌。

  (4)募集信托资金未用于受让的受益权项目。

  信托公司并未将募集来的信托资金用于信托计划项目中去,而是挪用于偿还该信托公司几笔到期的信托资金及其他用途。

  2、以办理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单一信托为名获取银行资金

  (1)卖出回购的标的单一信托贷款,其原始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双倍放大了银行信用风险。

  与信托公司办理回购业务的银行因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未能判断质押的信托贷款的资金性质是委托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是银行信贷资金,在此情况下发放的银行授信,其实质是用银行的资金作质押再贷款,从而双倍放大了银行资金的信用风险。

  (2)卖出回购款项最终辗转进入信托公司,其实质是信托公司变相负债融资。

  资金共享的利益驱动,信托公司通过与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得到这笔银行回购资金,部分用于偿还该信托公司原有负债等用途。归根结底,办理卖出回购信贷资产业务是为了绕开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这一规定限制,解决信托公司资金瓶颈问题。

  3、投资成立多个控股子公司,利用信托公司的金融品牌提供担保,多头套取银行授信。

  由于本身不能负债经营,为维系资金链,信托公司成立多个控股子公司,有的甚至是为解决信托公司负债问题的空壳公司,信托公司利用自身资信及金融品牌提供担保,为关联企业的房地产项目多头套取银行授信。

  4、信托公司以购销资产及股权交易等免挂牌形式剥离资产,偿还原有负债,但购买资产款项来源于银行资金或挪用信托财产,其负债性质没有改变。

  由于资金紧张,信托公司无法用自有资金偿还原有负债,只好向空壳控股子公司转让资产,以免挂牌方式将若干个投资项目一并划给子公司,转让价格未经评估。空壳子公司未能以自有资金购买资产,信托公司将部分其他关联企业的银行借款转入该公司以偿付资产款项。

  5、通过关联交易制造虚假利润,操纵盈余。

  信托公司多年来通过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或以错记帐务等形式,制造优良的经营业绩,树立良好口碑及资信形象。一般次年会计师事务所会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为由作重大会计更正,而其“未分配利润”科目也呈巨额赤字。

  二、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动机分析

  1.融通资金,重新调配资源及利益所得。

  信托公司及其下属关联企业的交易动机是借信托平台及金融品牌向社会及银行融通资金,解决自身风险投资项目日益上涨的资金需求与日益短缺的资金来源的矛盾,将剔除借款本息后的投资利益在各关联公司之间“论功行赏”,“按需分配”。

  2.规避监管。

  信托业务某种程度上成了各类企业规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和“避难所”。关联交易有助于信托公司合理取得资金,同时绕开负债业务的监管壁垒,还有效地规避企业之间不能直接借贷的法律约束,通过信托代持股的方式解决投资企业股东人数的规定。

  3.掩盖不能及时兑付的流动性风险。

  借新还旧,发行新信托偿还旧信托,挪用信托财产用途,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掩盖信托公司不能及时兑付到期信托项目,或者不愿偿还到期银行借贷资金的目的。关联交易使其目的变得更隐蔽,更不易识别,危害也就更大。

  三、非规范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危害

  1、掩盖信托资金的真实用途,掩盖支付风险,掩盖信托公司真实的资产质量,导致信托资金风险状况及兑付能力无法判断,给投资者及银行资金带来潜在损失。

  关联交易挪用信托财产用途,其虚假形式给监管当局判断其风险状况带来困难,未来的兑付风险无法预测,给投资者及银行资金带来的潜在损失将无法估计。

  2、制造虚假利润,误导银行及投资者,扭曲银行实现资源配置的功能。

  信托公司操纵帐面盈余,目的一是符合政府奖励国有企业的条件,二是树立良好资信,达到从银行为关联企业顺利取得担保贷款的“圈钱”目的。结果是扭曲了银行将社会闲散资金向业绩优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集中,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基本功能。一旦投资项目风险状况发生变化,远超出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偿还能力的这部分银行借入资金及应兑付的信托财产将面临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

  3、在各关联企业间重新分配资源及利益,大量国有资产及银行资金存在价值转移的巨大风险,并人为地减轻高管人员管理金融资产的责任。

  关联交易按照高管的意愿及企业利益需求在系统中随意调配资源,将优质资产配置于个人持股的子公司,将不良资产留置于空壳公司或信托公司,利用国有资产及银行资金为个人持股企业谋福利,国有资产则未见明显增值保值,价值转移风险高度集中;子公司存在破产风险,信托公司却只需对负债累累的子公司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委托人及银行资金的安全收回无法保证,最终受到损害的仍将是不知真相的银行及广大投资者。

  四、监管对策及建议

  1、加强事前监管力度,建立“重大关联交易定期备案制度”。

  建立“重大关联交易定期备案制度”,有利于事前防范关联交易的重大风险,更有利于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出现不真实或不合法的关联交易,进一步减少信托公司的道德风险及信用风险。另外,要求信托公司定期上报关联企业及信托资金管理信息,有助于追踪信托资金的去向,做好相关的有针对性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及时对风险状况作出准确判断。

  2、事先判断受益权转让(回购)型信托业务的真实性,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信托计划备案时,监管人员可根据信托计划文本及要求追加帐务资料等方式对受益权转让(回购)型集合信托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判断。真实的受益权信托至少应符合三个条件:标的及受益权明确且权益金额大于或等于信托金额;发行信托时标的已经全部形成(即资金已投入);回购条件明确有效。

  3、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及执法力度。

  审核信托计划标的真实资金来源,若来源是银行资金,应要求信托公司向交易对手如实告知,由委托人或银行自行决定是否投入资金,以减少银行的信用风险。

  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中对受益权的构成及到位情况作出解释,以杜绝虚构受益权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情发生。一旦发现,从严查处,以儆效尤。

  4、引入金融中介,资产转让要求有评估报告。

  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最关键的因素是制定合理的交易价格。信息的最终披露需要通过资产评估公司等中立的中介机构。制定资产评估制度,合理引进及规范金融中介运作,提高审计质量,有利于防范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道德风险,提高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5、实行并表监管,合理保护金融资产。

  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信托公司与控股关联子公司间的资产转让和重组,应视同金融资产进行监管,以防止国有金融资产价值发生变化。

  6、要求有问题信托公司将固有业务剥离。

  部分信托公司挂着信托的金融牌照,不以信托金融业务为主营业务,却经营高风险高收益的固有投资项目,使社会资金也直接承担了其固有投资业务的经营风险,扩大了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社会效应及不良影响极其严重。鉴于此,可要求问题严重的信托公司将固有业务妥善合理地剥离信托公司,一方面可以突出及专注发展信托主业,另一方面建立金融防火墙,减少金融资产被挪用的操作风险,保护委托人及银行资金的安全。

  7、建立破产监测模型,提前测算信托公司破产风险。

  针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特征,研究建立破产模型,根据监管数据,定期测算破产概率及风险规模,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胡家夫,骆红艳,基金关联交易监管 海外经验及对策建议,中国证券报,2005年8月26日.

作者单位:深圳市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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