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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PE业务过程管理浅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3 05:24:07 人浏览

导读:

信托“新政”背景下,PE业务已经成为信托公司需要大力发展的一项核心业务,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面临的难点也不少。其中,PE业务过程管理是信托公司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在此,我们谨就PE业务过程管理按照项目管理流程的每个环节做一探讨,以期达到排除各环

信托“新政”背景下,PE业务已经成为信托公司需要大力发展的一项核心业务,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面临的难点也不少。其中,PE业务过程管理是信托公司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在此,我们谨就PE业务过程管理按照项目管理流程的每个环节做一探讨,以期达到排除各环节上风险点的目的。

一、项目选择

它是项目投资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获得了优质项目,后续的投资管理过程才有意义。项目选择对于项目投资至关重要,这就要求项目选择中必须严格把关,按照投资的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项目标准进行项目筛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必须坚决予以否决。

(一)行业选择

PE业务的投资人期望的年投资回报率一般在20%~30%之间,PE业务应选择高回报的行业。一般认为,高回报行业当属垄断型、资源型和能源型的项目,产品具有稀缺性和垄断性,这些行业中的优质项目的年回报率一般都在40%以上。从目前PE的实践看,行业的分布呈多元化趋势,传统行业仍然是较受青睐的行业,但也不乏规律可循:新消费品、新能源和新媒体成为了具有增长潜力的行业,应该予以高度关注。

(二)区域选择

项目投资总是发生在特定的空间地域,因此区域投资环境的优劣对投资效果必然会产生影响。优越的投资环境可以减少项目运作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低劣的投资环境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作,降低投资收益甚至导致投资失败。选择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法律环境等。

随着国家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天津滨海新区和成渝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这些地区在全球产业梯度转移中面临千载难逢的机遇。所以我们不仅要关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更应该把视线瞄准以上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新经济增长极。

(三)合规选择

首先是项目合法性问题,即被投资企业经营手续和证件是否齐全;其次,项目的可行性问题,即能否达到PE业务的预期收益率;第三,项目的规模性问题,即所选项目的投资额度要合适。如果项目太大,不仅会超出PE的投资额度和承受能力,也会蕴藏较大的投资风险。如果项目的投资额度太小,不但形不成规模经济,还会分散项目管理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最后,管理团队整体素质问题,包括团队成员是否胜任本职工作、诚信经营、团结协作等问题。

(四)信息不对称风险

例如,某铜矿项目在引资时,项目方可能对自身的投资额度以及金属的储量和品位做出夸大的描述。针对这种情况,信托公司需审慎地审查其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矿山地质报告,以确认该项目金属的真实储量和品位。而对其已投资额度情况,一般都需要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通过事前这些必要的审查环节,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项目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还应加入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惩罚条款,一旦发现项目方事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项目管理

以单一项目投资为例,该类PE的运作方式是首先具有了合适的投资项目,然后再针对该项目去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其特点是资金不存在闲置,得到了充分利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分段投资

投资资金的划拨要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而不要一次到位。只有当前一阶段项目运作良好,达到预期目标以后,后续资金才可以适时跟进,后期工程才能够上马。如果前期资金投入后,发现出了问题,后期资金就必须停止按计划划拨,要找到前期项目运作失误的原因后,再行决断。这样的资金投资方式,一方面降低了资金整体划拨可能存在的全部彻底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保障了项目公司的专款专用、增强其责任心。

(二)股份比例调整

在项目投资中,受托人运用复合型的证券工具,如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可认股债券或其组合,特别是可转换优先股的运用,通过优先股和普通股之间转换比例或转换价的调整而相应地来调整受托人和项目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以满足受托人和项目公司双方不同的目标和需求,既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又能分享企业的成长。同时,还能调动发挥项目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去推动项目公司的发展而获得更多股权。

(三)合同制约

通过制定肯定性和否定性条款来规定企业必须做到哪些事情,不能做到哪些事情,合同还应规定股份比例调整的条件。通过对违约行为制定惩罚措施,如解雇管理层、调整董事会席位和表决投票权,可以制止和防止企业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投资合同还可以设置条款保障投资者变现投资的权利和方式,追加投资的优先权,防止股份稀释。

(四)违约补救

在项目投资初始时,受托人可以接受少数股东的地位,而项目公司管理层控制大多数股权,但受托人可以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份投票权协议以保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特别投票权。当项目公司管理层不能按照业务计划的各种目标经营企业时,例如发现管理层违反协议,提供的信息明显错误或发现大量负债等,项目公司要承担责任。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可对项目公司提出严厉要求,通常的惩罚或补救措施有:调整优先股转换比例,提高投资者的股份,减少项目公司或管理层个人的股份,投票权和董事会席位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解雇管理层等。

(五)受益权分层设置

通过将信托受益权做优先劣后的结构设计,使信托投资人的风险得以缓冲。通常,信托受益权可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两类,优先受益权的持有人为一般信托投资者,而次级受益权的持有人则为受托人。

(六)项目组合投资

如果受托人募集的资金规模较大,为避免“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到一个篮子里”所可能造成的项目投资彻底失败,一般情况下都要把资金投放到不同的项目中去,由此形成一个项目投资组合。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投资组合的构建可以从行业组合、区域组合、项目阶段组合三个层面上来考虑。

三、投资顾问的管理

专业投资顾问由信托经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顾问的执业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和遴选,经公司投资顾问遴选会审核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特别披露和风险提示。

信托经理应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投资顾问代表的执业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特别披露和风险提示以及向全体受益人公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投资顾问代表的尽职调查包括:专业资质;职业操守;既往业绩;履行职责的可能。

信托经理应从受益人利益出发,对投资顾问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投资顾问代为进行目标公司尽职调查的,信托经理应以书面形式向投资顾问提出尽职调查的内容、方法以及投资分析报告形式的基本要求,并在信托文件中向全体受益人公示;投资顾问代为进行目标公司持续管理的,信托经理有权对于违反投资政策及其他不当管理行为提出意见,要求纠正,投资顾问拒不纠正的,由信托经理召集受益人大会讨论决定。

四、项目退出

PE从事的是财务性投资,在对项目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就必须对退出的方式和时机作好安排,并落实于合作协议之中去。项目退出的方式主要有回购、IPO、协议转让、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等。在这些方式之中,最佳的方式是上市退出,其他方式位居其次。尽管目前证监会认为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对信托PE投资企业上市持谨慎态度,但这不影响信托公司大力推进PE业务,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等发达国家PE通过并购退出的比例高达70%以上。所以,为了保证项目顺利退出,应设计好产品的流动性。

作者简介:盛大,男,金融学硕士,现任中泰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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