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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下发《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证券及地产信托遭遇监管风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3 05:12:02 人浏览

导读:

日前,中国银监会向各地银监局下发了《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件),文件要求各地银监局要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风险监督工作。文件指出,上半年少数信托项目主要是证券和房地产类业务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利用信托财产收益权转让变
日前,中国银监会向各地银监局下发了《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件),文件要求各地银监局要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风险监督工作。文件指出,上半年少数信托项目主要是证券和房地产类业务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利用信托财产收益权转让变相违规筹集资金的现象;文件同时提高了新开办证券和房地产信托计划的门槛。

风险集中于证券及地产信托

文件指出,截至5月末,集合信托计划归还了全年计划总数的42%,金额占47%,信托项目运行和到期归还工作总体较为平稳。

上半年问题主要集中在证券信托计划和地产信托计划上。文件指出,去年以来,受证券市场风险影响,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涉及的证券业务风险不断暴露,部分未到期的信托计划已存在到期清偿风险。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也有部分项目显露较大风险。截至5月末,已经有部分信托项目到期未能按时清算,其中股票投资业务占比11%,房地产业务占比61%。

另外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有些信托公司对无法按时清算的信托项目用展期、固有资产垫付,关联交易购买、发行新的信托计划置换等方式将风险后置;另外个别地区在办理财产权信托时以信托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社会变相违规筹集资金,将风险向社会扩散。

银监会要求,各地银监局要提示信托公司密切关注存量的证券和房地产业务风险变化情况。对资金的分布、结构、安全、收益和风险情况认真分析。特别要关注资金有无被交易对手挪用的情况;要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变化情况,防止交易对手风险向信托公司转移。

证券类业务要严控风险

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证券业务要制定逐日盯市、适时监控的风险防范措施,并确定风险止损点,且须保证能有效斩仓操作。银监会指出,各银监局应要求信托公司对新发生的证券投资业务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有信托公司人士指出,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支传统力量,多数信托公司都积极参与了股票市场。随着二级市场的持续低迷,证券信托计划出现了萎缩的情况,目前该类信托计划并不是信托公司的主流产品,银监会严控证券类信托计划风险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不是很大。

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

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2005年1-8月,仅公开发行的集合类信托计划,就有70亿元投向房地产市场,而这当中贷款类信托计划占到了六成以上。房地产业务已经成为众多信托公司主要盈利点。业内人士预测,随着212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发行必然大幅下滑,而那些将地产信托作为主要业务的信托公司也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文件指出,新开办的房地产业务应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商资质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这一规定的严格程度甚至超过了银行。对房地产业实行宏观调控的“121文件”规定,银行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必须“四证齐全”且“自有资金达到30%”。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上也并没有硬性规定。“地产信托业务开展起来将更加困难,以前房地产信托计划之所以火爆,是因为地产商达不到银行的放贷标准,而信托融资的门槛较低,信托填充了银行留下的空间。这个规定使信托融资的门槛甚至高于银行,房地产信托业务开展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一信托公司的人士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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