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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高风险的表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14:45:20 人浏览

导读:

我们知道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有风险,而这类信托合同高风险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一般委托人和优先委托人按不同资金配比比例,一般委托人的能力对信托财产的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

  我们知道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有风险,而这类信托合同高风险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一般委托人和优先委托人按不同资金配比比例,一般委托人的能力对信托财产的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随着股市的阵阵热潮,由于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需求,大量的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产品出现。此类信托产品属于杠杆类的信托产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纠纷案件日趋增多。投资者签订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需谨慎。

  该类信托合同高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一般委托人和优先委托人按不同资金配比比例,如1:2、1:3,一般委托人用100万元的资金,可以对400万元信托财产(按1:3配比比例)的证券投资行使投资建议权,如果信托财产运作增值收益,一般委托人的收益将放大近3倍;如果运作亏损,相应的亏损金额将放大3倍以上。

  二是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主要是投资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并由一般委托人行使投资建议权,一般委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操作能力等对信托财产的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

  三是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行情波动大,行情波动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净值缩水的风险,进而导致投资者的投资亏损。因此,投资者选择杠杆类信托产品需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需审慎地阅读信托文件、了解此类信托产品的风险特征,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同时,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应向委托人充分解释产品内容、充分揭示风险;特别是委托第三方推介时,更需要对第三方的推介行为进行监督,规范推介行为,避免给投资者造成误导,防止合同纠纷产生。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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