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之间的联系
导读:
核心内容: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作为信托计划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信托计划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和确定。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至为重要,那么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一起详细分析。
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之前,我们还是需要先对信托计划和具体的信托合同之间的前后衔接进行分析。
如前所述信托计划书在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具有要约邀请的性质,因此信托计划实质上就是邀请投资者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从而通过信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投资者以信托的方式授权受托人(信托公司)将其单独的信托财产与其他具有同一诉求的投资者的信托财产集合起来以产生一个特定的集合信托财产,并授权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和运用的过程。如上所述,信托计划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信托合同实现了向现实权利义务的过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信托合同就是委托人同意按照信托计划书的说明加入信托计划的意思表示,而某些不宜在信托计划中确定的内容则需要在信托合同中予以明确或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合同又似乎成了信托计划书的补充,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书的具体化。
所以,我们讨论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谁先谁后,谁主谁辅的时候,应当明确是从哪个角度来看。
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信托合同签订后便对其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原先的信托计划中的内容则构成了对信托合同的补充和解释;而从整个信托计划的设立、发展和终止的过程来看,信托合同则是信托计划运行的必然产物,是辅助信托计划运行的必备条件。信托计划书和信托合同共同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整体,因此在信托计划中已经明确的内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不必在信托合同中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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