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当事人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起诉(第73条)
导读:
【条文】
第七十三条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益信托当事人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起诉的规定。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是对公益信托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本法赋予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职权是: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并对受托人制作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进行核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变更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和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公益信托终止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受托人制作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益信托终止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法批准适用公益信托的“类似原则”等。所以说,从公益信托的设立,公益信托的变更,到公益信托的终止及终止后的清算报告,都需要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核准。为了保护公益信托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本条赋予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即公益信托当事人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起诉的权利。
根据本法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符合公益信托条件的信托不予批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随意变更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而不是依照本法规定,当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时才予以变更;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随意变更公益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而不是依照本法关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根据信托目的予以变更的规定进行变更。公益信托终止后,在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情况下,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要求该公益信托适用“类似原则”等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益信托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是一个专门对公益信托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机构,而是分属于不同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比如以实现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应当由环境主管部门管理;以资助贫困大学生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等。因此,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涉及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许多是行政部门,因而涉及的诉讼许多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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