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归属方式分为哪些
导读:
信托财产包括很多,其中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有。比如股票和保险单,那么信托财产归属方式分为哪些?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信托财产归属方式分为哪些
(一)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制度的核心在于信托财产的归属,在整个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正是通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自己对信托财产占有、使用、处分,从而实现信托目的。因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拥有所有权。信托制度的精髓就在于它所有权转移和分割的灵活性,归属于受托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利于实现信托目的也有利于信托制度的价值实现。对于这一点,理论界意见大体一致。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所有权已经为各国学者所接受,我国也应加快立法步伐,明确做出规定。
(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直接影响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分配,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可避免的要与外界发生交易,通过交易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信托终止时就要进行清算,清算中所有的普通债权应就信托财产平等的按比例受偿。如果清算完成后信托财产还有剩余,那就此部分该如何分配呢?我国《信托法》第54条规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其继承人。"我国信托法规定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
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否移转
委托人设立信托并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是否发生移转,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受托人成为新的所有权人。其主要理由,一者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移转,是信托不同于委托、捐赠等其他类似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同时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中均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日本信托法规定是"财产权转让",韩国信托法规定是"信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我国台湾省信托法规定是"财产权移转"等。另一种意见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出于这种考虑的理由是担心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第三种意见和第一种意见近似,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新所有权人不是受托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则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独立出来,处于一种待定状态,条件成就后,才能明确其所有权人。
三、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资产,信托成立后,这部分资产就成了信托财产。当然,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可能因受托人的管理、处分、灭失或者损毁等事由而转化成各种形态,但无论如何变化,其转化产生的代位物也均属于信托财产。日本、韩国等国家信托法规定,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理、灭失、毁损和其他事由而由受托人取得的财产,均属于信托财产。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制定有信托法的国家,一般都对信托财产作了重点规定。我国信托法第三章也专门规定了有关信托财产的内容,就信托财产的范围和独立性作出了具体明确规范,对这部分内容,世界各国的规定大同小异,没有大的分歧和异议。但对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到底归属于谁,大家存有较大的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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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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