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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9 05:45:5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也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所以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的原则,但是在设...

  核心内容: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也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所以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的原则,但是在设立信托前已产生的权利和由于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务是要除外的。

  信托法对于一般原则作出肯定,同时对除外情形作出规定,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也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信托法的规定核心在于,除法定的情形之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而对法定的情形只限于四种,有其中之一的才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四种可以除外的法定情形为: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四种情形是在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础上,考虑了防止以信托为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明确了信托财产本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其他除外情形,只限于法律的规定,从而排除了以其他方式作出影响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决定。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原则和除外情形皆由法律规定,对于违反这些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信托法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这是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又一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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