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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力挺信托直销 政策能否彻底执行存疑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9 13:13:43 人浏览

导读:

信托产品销售问题一直是困扰该行业多年的“顽疾”,由于缺乏自身的直销渠道,信托公司在与其他机构合作时长期处于劣势。近日,银监会向各信托公司发布《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希望通过允许开设异地营销中心、明确分
信托产品销售问题一直是困扰该行业多年的“顽疾”,由于缺乏自身的直销渠道,信托公司在与其他机构合作时长期处于劣势。近日,银监会向各信托公司发布《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希望通过允许开设异地营销中心、明确分享客户信息等具体措施,为信托公司“撑腰”。

  异地营销不再被禁从目前透露的信息看,《通知》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发展直销,允许设立异地营销中心;二是要求银行必须将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提交给信托公司;三是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这三条从基本面上来说,都是对信托公司有利的。

  以异地营销中心为例,此前监管层为有效管理信托产业,防止恶性竞争,一直限制各地方信托公司做异地发售和推介,信托公司只能在异地开设办公地以增设项目,而没有销售功能。并且,即便是开立办公地,也需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和异地银监局共同审批同意。投资者想购买异地产品也需与信托公司总部联系。这项规定对于注册地在北京上海深圳及浙江等富有人群集中生活地区的信托公司是有利的,但其他地区的信托公司要想发展业务就比较困难了。

  此次《通知》修改了这个规定,允许信托公司在公司注册地之外设立异地营销中心,总数不得超过5个,但经银监会批准的除外。异地营销中心设立的准入门槛为: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三级以上;受托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具体金额待征求意见后确定)。

  异地营销中心获批设立后,可从事信托产品推介、发行和客户签约工作;为配合产品营销而开展品牌宣传、市场推广等活动;履行对客户的售后服务等。为支持异地营销中心发展,银监会还刻意将信托产品的报备程序简化为只需向属地银监局报备,属地银监局再将资料内部抄送异地银监局即可。

  政策效力或成“双刃剑”不过,即便规定是好的,但依据目前的市场现状,不少业内人士对这些规定能否得到彻底执行抱有疑问。

  据悉,《通知》特别强调,信托公司不得将客户甄别、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职责委托他人。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须由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当面签署。为此,代理推介机构不仅要确保提供的客户信息能满足信托公司甄别合格投资者的需求,并能在产品存续期间及时有效地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后续服务等职责,还要求这些客户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职业、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沪上某信托公司人士表示,《通知》的要求虽然很好,但对于银行会否认真执行这一条规定并不乐观。“现在高端理财市场竞争的很厉害,银行最大的优势就是高净值客户群庞大。往常仅靠这个优势,银行能从信托公司这里得到高额的返点,实在很难想象银行会无条件放弃这个优势。”

  事实上,关于“客户信息共享”问题,的确存在不少争议。还有信托人士表示,暂不论银监会能否真正约束银行遵守上述规定,如果银行实在无法规定这一条,为保护核心客户信息,不排除银行拒绝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可能性,未来信托公司的销售渠道反而会变得狭窄。

  另外,《通知》规定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将无缘代销信托产品,仅能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目前信托给代销机构的返点大概在1~2个点左右,是不少第三方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如果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无缘代销信托产品,仅能向其推荐合格投资者,那么争抢客户的战场上,信托与第三方或许会"反目成仇",变成竞争对手。”因此,《通知》虽为信托公司建立异地直销渠道和营销推广扫清了障碍,但对于信托而言或许是一把“双刃剑”。

  据了解,目前仅有10%的信托公司已布局异地直销网络,在政策层面放松后,无论如何,整个行业的直销平台应该会有一个较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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