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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可以使社保基金增值 - -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8 06:55:04 人浏览

导读:

编者按如何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是社保基金当前以及今后长时期内面临的最紧要问题。这份“运用信托制度管理社保基金法律分析报告”认为,信托制度的特性适合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的基本要求。社保基金理事会有必要选择符合要求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之
编者按  如何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是社保基金当前以及今后长时期内面临的最紧要问题。这份“运用信托制度管理社保基金法律分析报告”认为,信托制度的特性适合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的基本要求。社保基金理事会有必要选择符合要求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之一,建立投资管理主体竞争机制,使得包括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在内的不同投资管理机构发挥特长,并适当扩大投资渠道,健全各种监督约束系统,从而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从本期开始,本版将陆续刊登该报告,以期为社保基金探索新的投资渠道有所帮助。
能满足社保基金的投资安全性要求
我国的信托制度是由200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创设的一种崭新的财产管理制度。在此之前,尽管中国有信托投资公司,但并没有完善的信托制度。这种新创设的信托制度,能够大大减少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障社保基金的投资安全。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的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一项信托业务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能够大大降低社保基金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上所述,受托人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以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的债权人都不得对社保基金主张债权,因而,因受托人经营固有财产而引起的风险以及因受托人经营其他信托所引起的风险,都与社保基金无关。在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委托投资时,由于理事会所委托的受托人本身也是一个经营自有资产的公司,因而,将该受托人自身的经营风险等,与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隔绝起来,就成为非常现实的风险防范要求。这种要求,只有信托制度能够满足。
信托制度可以提高社保基金的投资安全性。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虽然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意愿,为受益人(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社保基金资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等。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社保基金的投资安全性。
能满足社保基金的增值要求
1、受托人负有专家管理责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职责标准,是专家责任标准,不是民法上的一般人责任标准。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管理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因此,受托人既应小心谨慎地管理信托财产,也应有效率地运用信托财产,实现增值。这种专家管理责任,是我国现行的各种投资理财制度中,唯一运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的制度。
2、受托人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广泛,可以灵活运用各种财产运用方式实现效益最大化
信托制度的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在运用社保基金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广泛,而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其经营性质、经营方式、经营主业、经营机制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的限制,无法灵活运用社保基金实现增值。
3、受托人的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广泛,可以把握各种投资领域的增值机会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也可以经营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信托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范围横跨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与产业市场三大投资领域。投资的范围广泛意味着商业机会的增多以及增值空间的广阔,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适时将社保基金运用到三大投资领域中效益较好的投资项目中,并且,可以视市场情势的变化,及时在三大市场之间灵活切换,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并分散投资,规避投资风险。
4、信托制度可以满足社保基金的特殊需要,实现社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1)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发最适宜社保基金运作的信托品种。以优质信贷资产信托流动化产品为例,在中国,某些股份制银行因为存贷比例的要求,需要将信贷资产通过信托实现流动化,提前收回部分现金头寸。这类业务风险较小、收益率也较高,是优质项目。但是,由于项目需要的资金量大,中国还缺乏这种机构投资者,因而,这类的信托业务迟迟无法开展。而在美国、日本等国,这种信托产品主要是由养老基金来购买的。
(2)信托产品特有的权利分级功能,可以大大增强社保基金的投资安全。任何信托产品,只要事先对不同种类的受益权进行特殊安排,都可以将信托受益权按信用等级进行划分,使其受益顺序和风险程度存在差异,即优先受益权———次级受益权,并且使次级受益权具有担保优先受益权实现的功能,增强优先级受益权的信用。这种优先级受益权的风险较低,因此,社保基金更适宜购买优先级受益权信托产品,而次级受益权等更适宜由风险投资机构购买,使不同需求的投资者,在这些风险和收益等级不同的权利组合中找到自己的认购标的,这样的投资安排,可以进一步保障和方便社保基金的投资安全需求。
(3)信托制度所具有的权利形态转换功能,可以使得社保基金向任何希望投资的领域投资。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投资者通过购买信托产品而持有信托受益权,但支持该信托受益权的信托财产可能是土地、机器、飞机船舶、债权、知识产权等任何种类的财产或财产权。也就是说,信托产品具有将任何种类的财产(含财产权)转化成为同一种权利形态———信托受益权的功能,也可以把信托受益权转化为不同性质或种类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功能。因而,通过购买信托产品,社保基金可以十分便捷地向理事会所期望的任何领域进行投资。
综上所述,社保基金通过信托制度进行投资,或者投资于信托产品,无论在投资领域、投资方式、安全保障及其满足需求的特殊性等方面,都具有其他制度所不具备的广泛性和灵活性,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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